受理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2條、《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第6、8、9、10、11、12、13、22、24條。
申請材料
1、提交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和擬團聚的香港或者澳門親屬(以下簡稱港澳關係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2份);
2、交驗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未滿十六周歲的,還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交驗監護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並提交複印件,同時提交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2份);
3、提交港澳關係人的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複印件。港澳關係人是外國籍的,須交驗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複印件(2份);
4、提交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申請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2份);
5、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2份);
6、提交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 (2份)。
辦理流程
1、視窗受理;
2、審核;
3、省公安廳制證,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