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加強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的職責,加快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推動國有資本更多地投向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二)強化國有資產經營財務監督、風險控制和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進一步完善所監管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三)負責聯繫省駐文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
主要職責
(一)根據文山州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州屬企業的國有資產。(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按照國家頒布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推進所監管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所監管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按照國家和省、州的戰略部署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調整。
(四)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建議任免或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五)按照有關規定,代表文山州人民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州安全生產等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八)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制定有關制度、措施,依法對全州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負責聯繫省駐文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
(十)承辦州委、州人民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文山州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機關設5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文秘、財務、會務、宣傳、信息、保密、檔案、後勤等工作; 負責聯繫省駐文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承擔黨委會和委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機關信息網路建設。
(二)政治處。負責所監管企業及黨組織由中共文山州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的省在文企業的黨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所監管企業黨的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宣傳工作;指導和推進所監管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監管企業紀檢監察工作;負責機關、監事會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工資、人事教育培訓和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聯繫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聯繫協調所監管企業人才培訓工作;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擬訂向州屬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方案;指導國有企業董事會建設工作;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統戰工作和知識分子工作;承辦信訪和維護穩定等工作。
(三)統計考核科。綜合研究所監管企業的運行狀況,研究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的有關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承擔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承辦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有關工作;依據國有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提出所監管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承擔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和職工福利保障;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培育發展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戰略框架和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工作;積極探索縣級國資監管的有效形式。
(四)產權管理科。研究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的建議,擬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擬訂所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指導所監管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和富餘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承擔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承擔國有企業改革改制和州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起草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所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研究國有資產監管和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承辦機關法律事務;聯繫所監管企業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科學創新、技術進步、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等工作。
(五)監事會管理科。承擔國有企業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檢查國有企業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情況;檢查國有企業的財務活動,確保國有資產運營安全和權益不受侵犯;檢查國有企業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產運營等情況;檢查國有企業負責人的經營行為,並對其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任免建議;對州人民政府派駐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進行領導和管理。
其他事項
(一)按照政企分開以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依法對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文山州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不得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企業應自覺接受文山州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不得損害所有者權益,努力提高經濟效益。(二)文山州國有資產投資服務中心隸屬於文山州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