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司法局

(六)負責指導、監督全州公證工作;負責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的工作。 (十)司法鑑定工作管理科。 聯繫文山州司法鑑定協會的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黨和國家制定的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州司法行政工作的具體貫徹實施意見;參與有關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州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指導全系統信息通信技術網路建設。
(二)制定全州法制宣傳教育、普及法律常識與依法治州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督促各縣各部門、各行業的法制宣傳教育、普及法律常識和依法治理工作。負責文山州依法治州辦公室的職責。
(三)負責組織、指導全州的社區矯正工作;組織、協調社會“兩勞”釋放人員過渡性安置幫教工作;承擔文山州綜治委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的職責。
(四)指導全州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工作;指導全州司法行政幹部的學歷培訓工作;按照司法廳的統一部署,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考務工作。負責文山州法學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參加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研究、起草工作;負責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六)負責指導、監督全州公證工作;負責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的工作。聯繫雲南省公證協會文山州辦事處的工作。
(七)指導、監督全州的律師、法律顧問、法律援助和社會法律服務機構的工作。聯繫文山州律師協會。
(八)指導各縣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調解、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法律服務所、鄉鎮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工作。聯繫文山州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
(九)指導、監督管理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聯繫文山州司法鑑定協會。
(十)負責全州法律援助工作;指導、監督“148”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專用電話建設和法律援助服務等工作。
(十一)承辦州委、州人民政府及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文山州司法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綜合性檔案和報告的起草、審核以及收集、分析、上報、反饋各類司法行政信息,參與和指導調查研究,組織新聞發布工作;擬訂全州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司法行政信息通信技術網路建設,負責全州司法行政系統信息化、電子政務工作,辦公自動化的建設、管理等工作;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機要、文秘、信訪、統計、檔案、保密、政務信息、幹部保健、接待以及車輛、辦公用品的管理等工作。
(二)政治部(文山州司法局警務督察支隊)。指導全州司法行政系統政治理論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和幹警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和司法行政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管理全州司法系統的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黨支部的黨群及計畫生育工作,承辦有關黨員違紀案件,監督檢查基層黨支部黨員目標責任制的貫徹落實。負責對局直屬單位領導班子的管理工作;負責局管幹部的監督、考錄、交流、調配工作;具體承辦幹部的考核、任免、獎懲及人事檔案的管理和幹部統計工作;協助各縣委對司法局領導幹部進行管理;對協管幹部進行考核並提出任免、交流建議;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及辦理幹部離退休和辭職辭退手續;負責全州司法行政系統律師、公證人員等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聘;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警銜晉升、警容風紀、警務督察、撫恤等工作。
政治部設2個內設機構(正科級):
1.幹部人事警務科
2.組織培訓科
(三)紀檢監察室。監督檢查司法局及司法行政系統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上級黨委政府決定、命令的情況;監督檢查司法局黨委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領導幹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調查司法局科級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協助司法局黨委和行政領導班子組織協調司法及司法行政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受理對司法局的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受理司法局的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處分的申訴。承辦州紀委監察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法制宣傳科。指導、協調、管理全州的普法、依法治理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全州普法、依法治理和法制宣傳教育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法制宣傳報導;參與地方立法工作和民主法制建設的有關重大活動;承擔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依法治州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以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依法治州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名義指導、督促、檢查全州行政、審判、檢察機關實施執法責任制的情況。
(五)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法學教育科)。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考試的有關法規、規章和工作規劃;負責全州國家司法考試的組織、實施、監督工作;負責全州《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及其持有者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州司法考試工作的發展規劃、培訓、交流、宣傳等工作;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制定全州法學教育的具體政策、規章和制度;制定全州法學教育和在職司法幹警、企業法律顧問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成人法學教育;負責各類幹警崗位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管理遠程教育文山函授站、省電大法律專業和中華全國律師函授中心文山輔導站工作。
(六)法制調研室。依照規定許可權,組織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法規、規章和綜合性、規範性檔案,參與上級機關組織的有關法規的修改、論證等工作;參與地方法規的調查、起草、修改、論證、諮詢;負責司法行政內部的法制建設、執法檢查、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應訴及國家賠償工作;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議案、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調研、政務信息、信訪等工作;承擔文山州司法局行政複議辦公室職責。
(七)律師工作管理科。指導、監督和管理全州律師、法律顧問和社會法律諮詢服務工作;負責全州律師執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年檢註冊工作;組織、指派律師辦理各項法律援助業務;參與組織、指導律師涉法信訪工作,加強對律師代理敏感案件的指導和監督;開展與國內外律師協會、律師之間的業務交流和合作。負責律師事務所及其執業律師的年度考核、獎勵、行政處罰以及組織、思想、執業道德建設等管理工作;受理對律師事務所、律師的投訴,並進行調查處理;參與對律師事務所、律師的違法違紀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工作。聯繫文山州律師協會工作。
(八)公證工作管理科。指導、監督、管理和規劃全州公證工作;負責組織公證機構、公證員的年檢、註冊登記工作;監督指導公證業務活動,管理監督公證質量;負責公證機構、公證員的考核、培訓等管理工作;受理對公證機構、公證員的投訴,並進行調查處理;開展與外國和港澳台地區公證組織及人員的業務交流與合作。聯繫雲南省公證協會文山州辦事處的工作。
(九)基層工作管理科。指導全州基層司法行政機構工作,管理人民調解和基層司法所、司法助理員以及基層法律服務所、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 的工作,組織指導全州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工作。監督指導基層法律服務業務活動,管理監督法律服務質量;負責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和基層法律工作者的考核、培訓及年檢註冊等管理工作;受理對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基層法律工作者的投訴,並進行調查處理;聯繫文山州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的工作。
(十)司法鑑定工作管理科。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全州的司法鑑定工作;根據國家、省、州司法行政改革與發展的需要,擬訂全州司法鑑定規範性檔案,確定相應的專家鑑定委員會並指導其工作;管理指導全州各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工作;指導、監督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資質管理、質量管理和司法鑑定人專業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州重大、疑難、爭議的鑑定案件的協調;完成省州司法鑑定工作管理委員會和有關部門交辦的與司法鑑定有關的任務。聯繫文山州司法鑑定協會的工作。
(十一)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科(“148”工作指導辦公室)。指導、監督和管理全州法律援助工作,擬訂全州法律援助工作的規章、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受理全州影響較大的法律援助案件,並指派執業律師及其他法律服務人員辦理法律援助事務;指導、監督管理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負責籌集和管理法律援助基金;組織指導全州“148”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專用電話建設和服務工作;組織開展法律援助相關業務成果的推廣套用;負責法律援助工作的對外宣傳、交流活動以及與法律援助有關的其他工作。
(十二)社區矯正工作管理科。指導、管理全州社區矯正工作,聯絡協調各縣社區矯正工作機構及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承擔州綜治委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管理社區矯正執法隊伍與志願者隊伍;負責社區矯正的宣傳報導工作。
(十三)計畫財務裝備科。指導和管理全州司法行政系統基本建設項目的論證、評估、審查、上報、實施工作;制定全州司法行政系統財務、物資和技術裝備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預算、決算、財務管理、政府採購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全州司法行政系統的服裝、車輛、警用器械等後勤物資裝備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業務經費、中央政法補助專款和政府採購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經費使用及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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