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整合劃入原文山州建設局、原文山州規劃局的職責。(二)將原文山州建設局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文山州交通運輸局承擔。
(三)不再承擔住房公積金工作職責。
(四)加強全州住房保障體系的建立,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履行住房保障行政管理職責。
(五)加強全州建設行業法律法規和行政執法監督管理,完善法制建設。
(六)加強標準定額、工程造價管理,完善工程造價概預(決)算行政管理職責。
(七)加強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和農村危舊房改造建設、抗震除險和加固改造。
(八)加強村莊規劃編制工作,完善村莊規劃體系。
(九)加強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完善計畫統計和審計工作。
(十)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規範勘察設計行業。
(十一)加強風景名勝區資源、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建設、保護和監督管理,指導全州城鎮園林綠化工作。
(十二)加強對住房、城鄉建設和規劃領域各行業協會(社會團體)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加強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推進建築節能。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規章和政策,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研究擬定全州住房、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地方規範性檔案、政府規章草案、政策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匯同有關部門編制上報建設補助資金和州級城鎮建設資金項目投資計畫並監督實施。(二)制定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政策,組織重要科研項目攻關;執行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匯同有關部門,執行建築節能和城鎮減排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全州重大建築節能項目。
(三)負責住房、建設、規划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州建設系統人才培訓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行業的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建設和行風建設工作;負責全州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行政執法培訓,行政執法證件的審驗、換髮、申領工作。
(四)承擔全州城鄉規劃管理責任,負責規划行業管理,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管理規劃設計市場,加強對規劃業協會(社會團體)的行業指導工作。依法組織編制、實施和監督城鄉規劃,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督察;負責州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鎮)群體系規劃、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區域規劃、城市(縣城)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各類專業規劃、各類園區(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旅遊度假開發區)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高等院校及中專學校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鄉(鎮)和村莊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州城鄉規劃及城市勘測、城市景觀、城市測量和城市雕塑的評審報批和監督實施;負責世界自然文化遺產、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街)及旅遊小鎮的規劃審查、上報並指導監督實施;負責對州級重點項目規劃、州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村鎮規划進行技術鑑定和審查;組織編制全州城鎮體系發展規劃、區域規劃等規劃;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區域發展規劃的審查。
(五)負責審批文山縣各類園區(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旅遊度假開發區)詳細規劃,高等院校及中專學校詳細規劃;負責審批高層建築(九層樓以上)、大型單體建築(1萬平方米以上)和標誌性建築設計方案,40米以上盤龍河跨河橋設計方案,盤龍河兩岸、城市重要地段、縣城主要道路交叉口、廣場(綠地)等城市重要節點詳細規劃;負責審批縣城規劃用地面積或建築面積為10萬平方米及以上的詳細規劃,40米及以上主幹道(新建、改建、擴建、綠化、亮化、美化)規劃設計方案和道路兩側小區詳細規劃(含單體建築設計方案);負責文山縣州級以上審批規劃項目的“一書兩證”核發和放驗線工作;負責州級審批項目的批後管理、規劃驗收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工作;負責州級審批規劃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及相關規費的收繳。
(六)承擔規範全州房地產秩序、監督管理全州房地產市場的責任,加強對房地產業協會(社會團體)的行業指導工作。履行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全州城鎮房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指導全州房屋安全技術鑑定工作;擬訂全州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全州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物業管理、房地產估價、經紀管理、房屋拆遷等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工作。
(七)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州情的住房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履行州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擬訂全州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
(八)承擔城鎮住房建設、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履行州保障性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擬訂城鎮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城鎮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做好廉租住房的資產和入住規範化管理指導工作;匯同有關部門申報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資金並監督實施。
(九)承擔規範全州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負責全州工程建設標準化和造價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組織制定和發布全州工程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全州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負責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概算、預算和結算的審查;對造價糾紛進行行政調解和技術鑑定;組織發布全州工程造價價格信息,綜合管理和指導全州建設工程造價工作。
(十)監督管理全州建築市場,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加強對建築業協會(社會團體)的行業指導工作。綜合管理和指導全州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及監督執法;管理建築市場和工程勘察、設計、建築業企業、建設監理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資質審批工作;負責管理建築市場準入、工程報建、工程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及工程質量監督、檢測和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和市場;負責招標投標審查,施工許可審批、竣工驗收備案管理。
(十一)承擔規範全州城市建設責任,加強對燃氣協會(社會團體)的行業指導工作。指導管理城市供水、燃氣、排水、道路等市政公用設施和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工作;指導和監督城市建設管理及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全州城市采水、管網輸水、城市規劃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及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城建監察和城市垃圾、污水處理工作。
(十二)承擔規範全州村鎮建設責任。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環境治理、村鎮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負責農村居民通用圖的設計和推廣;負責小城鎮建設、城鎮化工作的統籌協調以及試點建設的審查上報和實施管理工作;指導重點小城鎮建設和旅遊小鎮建設。
(十三)承擔全州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組織或參與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調查處理;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執法稽查責任;指導、監督並執行執法稽查的相關法規制度。
(十四)承擔全州建築工程和市政設施抗震設防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管理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及施工,審批建設場地抗震性能評價成果或報告;負責對原有房屋抗震性能鑑定及抗震加固工作;負責震災經濟評估;負責指導震後應急搶險、震後恢復重建等相關工作;負責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及農村危房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十五)承辦州委、州人民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文山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信息、安全、保密、檔案、政務公開和信訪等工作;負責紀檢監察工作;負責機關並指導行業的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建設和行風建設工作;負責局黨組理論中心組學習的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組織協調、對外協調、新聞宣傳、政策調研工作以及所屬單位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機關環境秩序和後勤保障工作;負責內部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城鄉建設檔案工作;協助計畫財務科做好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計畫財務科。擬定住房、城鄉建設和規劃資金的年度計畫;綜合管理預算資金、預算外資金、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負責局機關的財務預決算編制工作;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監督所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局屬企事業單位的改制、改革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發展規劃、各類項目計畫的制訂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財務統計和收費管理工作;負責對行業協會(社團組織)財務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三)法規和行政稽查科。組織編制和制定全州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規範性檔案和規範性檔案的計畫工作;組織並指導全州住房、城鄉建設、規划行政執法監察和督察工作;承擔全州城鄉規劃、住房保障、房地產市場、建築市場、標準定額、工程質量安全、建築節能、城市建設、村鎮建設、歷史文化名城、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旅遊小鎮、城鎮減排等方面的違法違規案件的稽查責任;制定執法稽查的相關規章制度並指導、監督執行;負責起草和指導局屬業務部門起草規範性檔案草案,參與制定、起草重要檔案;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負責全州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業法律法規學習、行政執法培訓和行政執法證件的審驗、換髮、申領工作;負責政策調研、行政執法監督、行風監督、行政執法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貫徹執行情況;受理、處理住房、城鄉建設和規劃領域違法違規投訴舉報,對住房、城鄉建設和規劃領域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稽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建立並管理稽查舉報、受理投訴舉報並定期公布稽查工作情況;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四)標準定額管理科。組織制定建設工程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編制並發布建設項目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用地指標,審查並發布專業建設工程標準定額並監督執行;擬訂或起草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組織發布工程造價價格信息,鑑定工程造價計算機軟體;監督管理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負責組織建設工程投資主體和有關部門審查本級政府管理的建設工程預算、竣工結算;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糾紛的技術鑑定和行政調解;組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的初審、申報和工程造價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工作。
(五)建設工程管理科。擬訂或起草建築業的發展政策、規劃;擬訂規範建築業行業發展和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工程風險管理、建築施工機械備案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商品混凝土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項目管理企業、建設工程檢測機構的資質認證、審批或申報;管理建築業從業人員執業資格;擬訂有形建築市場管理、建築業技術進步等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對國外、省外和州外入州從事建築活動的企業進行審查、註冊備案登記和管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負責實施項目報建制度;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調查處理;負責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和人員的管理;負責推行提高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水平的工藝技術和相關政策措施;組織執行建築節能的政策和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重大建築節能項目;組織編制抗震防災規劃和抗震防災預案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市政設施、市政設計、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指導對原有房屋抗震性能鑑定及抗震加固工作;參與震後應急搶險的相關工作;參與震災調查和經濟損失評估;負責實施震後恢復重建工作;加強對文山州建築協會的行業指導工作。
(六)勘察設計管理科。綜合管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管理和規範勘察設計諮詢行業質量;擬訂或起草勘察設計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參與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組織限額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機構資質的認定及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的備案;負責建設工程消防、防雷、人防、節能減排的設計審查工作;管理和規範勘察設計諮詢市場;負責各行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單位和從事專項設計的各類企業的勘察、設計、工程承包、項目管理、諮詢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勘察設計各行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管理;組織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編制並負責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負責勘察設計單位設計收費管理和資質審查報批;協調重點建設工程實施階段的有關工作。
(七)風景園林管理科。負責全州風景名勝區資源、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評價、建設、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州城鎮(鄉)園林綠化的建設、運營安全及工程質量工作;擬訂風景名勝區資源、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和城鎮(鄉)園林綠化的政策、發展戰略和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負責世界自然文化遺產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負責風景名勝區內生物多樣性保護以及調查、評估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內和旅遊城市(鎮、村)內建設項目的選址核准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內旅遊度假區的列級上報審批;指導和監督園林綠化特許經營管理;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建設重要項目審查管理;負責城鎮(鄉)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企業資質的預準審核;負責創建園林城市、生態城市、人居環境獎的審查和申報工作。
(八)城市建設管理科。研究制定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負責全州城鎮化進程工作;指導和監督城市市政公用(城市道路、橋樑、排水及污水處理、垃圾收集處理、城市照明、城市捷運、城市軌道交通、城市供水、燃氣、熱力、通信、各類管網管線)事業的建設、運營安全及工程質量;指導和監督城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市容環境、城市數位化管理等工作;指導和監督市政公用特許經營管理;負責城市供水、供氣企業的經營許可監督管理;負責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重要項目審查管理;組織限額市政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備、設施運營安全監督和燃氣器具檢測認證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城市遊樂園規劃、選址和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對文山州燃氣協會的行業指導工作。
(九)村鎮建設管理科。指導鎮、鄉和村莊建設工作;起草或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的政策、發展戰略和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負責農村民居通用圖的設計和推廣;指導小城鎮和村莊基礎設施建設及環境治理;指導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工作;負責組織村鎮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參與移民建鎮、撤鄉並鎮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的相關工作。
(十)招標投標管理科。負責全州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工作,履行對有形建築市場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和指導職能;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招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制訂規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行為的政策、發展戰略和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監督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監理招投標與契約管理;調解和處理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糾紛;負責審查招標人資格、評審資格、招標代理機構資質;強化招標代理中介機構的監督和管理;受理招標投標投訴,指導和監督全州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業務工作。
(十一)綜合規劃管理科 。負責全州城鄉規劃綜合協調工作。研究制定全州城鄉發展戰略以及城鄉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城市勘測、城市形象的方針、政策;起草或擬訂城鄉規劃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宣傳貫徹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處理規劃工作綜合日常事務;組織編制州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鎮)群體系規劃、區域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各類專業規劃以及相關的發展規劃的編制實施工作,承擔規劃方案的公示和宣傳工作;負責全州規劃檔案的指導、管理工作;負責全州規劃系統的網路管理;負責規劃設計市場的行業管理工作,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管理城鎮測量和城市雕塑工作;負責對全州城鎮化率的計畫和統計工作;負責文山州城鎮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加強對文山州規劃協會的行業指導工作。
(十二)城市規劃管理科。指導全州城市規劃工作,負責起草或擬訂城市規劃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負責指導城市規劃、開發區規劃及城市抗震防災、城市給水、排水、城市防洪、城市供電、電信、有線電視、城市交通、城市土石流、滑坡防治、城市園林綠化、環境保護、人防、燃氣、消防等專業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及歷史文化名城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負責重大規劃項目或者跨區域規劃項目的審查審批和“一書兩證”核發工作;負責提出州級以上審批項目建設規劃地塊的性質和規劃設計條件,匯同有關部門進行城市用地分定等級工作;參與有關規劃方案的評審論證;負責州級審批規劃項目的規劃驗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負責州級審批規劃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及相關規費的核收工作;負責縣級重點項目的審查審批和“一書兩證”核發工作;參與國土區域規劃的編制;實施城市勘察和城市測量工作。
(十三)村鎮規劃管理科。指導全州村鎮規劃工作,研究制定村鎮規劃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並檢查監督實施;起草或擬訂村鎮規劃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的編制、報批、實施和農村居民建房通用設計圖的推廣;指導村鎮的房屋及公用基礎設施設計與施工;負責村鎮重點項目的審查審批和“一書兩證”核發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鎮(村)規劃審查、報批;負責小城鎮建設的統籌協調工作;組織指導試點小城鎮建設;參與移民建鎮、撤鄉並鎮、撤鄉建鎮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和有關指導協調與管理工作;加掛村鎮規劃編制管理辦公室牌子,負責村鎮規劃編制管理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文山州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全州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擬訂全州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負責房地產市場的分析監測、預警和調控工作;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負責城鎮房屋拆遷、產權產籍管理、房產登記發證、房產測繪、房產糾紛仲裁、物業管理、房屋安全技術鑑定等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及相關企業的資質管理及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核發及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商品房竣工綜合驗收備案工作;組織建立並管理全州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房屋權屬信息系統;組織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工作;承擔州住房改革制度辦公室日常工作;擬定適合州情的住房改革方案和各項配套政策措施,並負責組織實施;擬定城鎮住房建設、住房保障和物業管理的相關政策、措施、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城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準入、退出及先租後售、政府回購管理與房屋的後續使用、維修等工作;指導改善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組織建設並管理全州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會同有關部門申報和安排國家、省、州保障性住房資金,並監督實施;負責配合查處住房保障和房地產市場違法案件;負責房地產中介、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審查、審批、申報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的收支工作;加強對文山州房地產業協會的行業指導工作。
(十五)人事教育科。負責行政監督、科技教育、幹部培訓、年度考核、評先評優工作;負責職工政治理論學習及事實教育活動;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勞動人事、工資和離退休幹部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組織建設工程系列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工作;組織指導行業職業技能崗位培訓與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組織指導各類執(從)業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申報審查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編制系統人才培養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系統的工、青、婦、幼、計畫生育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