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定標準
1、文學創作一級作家必須具有較高的思想水平、深厚的文學修養、廣博的文學專業知識和豐富的生活積累;
2、全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文學工作的方針和原則;
3、掌握國內外文學創作的發展動態及相關知識的最新發展;
4、有較高的創作水平和豐富的創作經驗,已形成自己的藝術風格,創作成就卓著,在國內有廣泛影響和較高的知名度;
5、熱心扶持文學新人,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對文學事業有較大的貢獻。
評審條件
適用範圍:
適用於從事文學創作專業人員,即省文聯、作協及相關單位內設的創作組、創作室、文學院等機構中專門從事文學創作的專業作家和創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申報晉升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
政治思想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學歷、資歷條件:
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取得二級作家資格5年以上。
計算機條件:
熟練掌握計算機套用技術,參加全國或全省職稱計算機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取得文學創作二級作家資格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在省級及以上報刊發表第一篇文學作品算起,從事文學創作20年以上。
(二)擔任省級及以上各類文學學會理事以上職務。
(三)曾參加過省級以上研究課題,有單項研究報告公開發表或獲省級及以上獎勵。
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文學創作二級作家資格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品獲得省級及以上獎勵(茅盾文學獎、魯迅文學獎、國家五個一工程獎、省文藝振興獎等)。
(二)作品獲得過省級及以上文學大刊、名刊獎。
論文、著作條件:
取得文學創作二級作家資格後,公開發表論文(主要作者)、出版本專業著作(主要編著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專著1部以上,並被省級以上報刊評介。
(二)在國家級專業文學刊物發表文學作品5篇以上(主要作者),或在省級報紙上發表作品10篇以上(主要作者),並被評價1次以上。
破格條件:
為不拘一格選拔人才,對在文學創作有突出貢獻的人員,取得文學創作二級作家資格2年以上,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
(一)獲茅盾文學獎;
(二)獲國家“五個一工程獎”、魯迅文學獎、省文藝振興獎之二項。
破格申報條件
(1)被授予國務院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稱號者;
(2)獲國家級或省(部)級一等以上社會科學獎的主要貢獻者;
(3)創作成績卓著,獨立創作過2部(40萬字以上)在國內有影響的作品,在國際和國內專業刊物發表不少於3篇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理論文章;在國內文學界享有較大知名度;
(4)直接主持和承擔過省(部)級以上重大課題的文學創作工作,或在研究創作中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並經過省(部)級主管部門認可。
附加條件
凡在五年內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得參加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1.工作嚴重失職,造成惡劣影響的;
2.考核不稱職或連續二年考核基本稱職的;
3.偽造學歷、資歷,或申報業績、成果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