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館

文化館

詞語釋義 文化館 wénhuàguǎn 〖culturalcentre〗文化活動中心,作用是開展民眾文化活動,並給民眾文娛活動提供場所,信息,資料。文化館通過開展民眾文化工作, 豐富民眾文化生活,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進行社會審美、德育教育,實現人民民眾的文化利益,促進人民民眾的全面發展。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地區文化館設定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文化館的事業經費應保障事業的發展,不得挪作他用。文化館應當積極拓寬文化經營服務。

​漢語詞語

詞目:文化館

拼音:wén huà guǎn

英文:culturalcentre

解釋:文化活動中心,作用是開展民眾文化活動,並給民眾文娛活動提供場所

文化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文化館建設,進一步發揮文化館在豐富民眾文化生活,提高公民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文化館是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公益性文化事業機構,是向民眾開放、為民眾提供文化服務的公共文化場所和廣大民眾終身教育的課堂,是承擔政府公共文化事業、繁榮我國民眾文化的主導性業務單位。文化館通過開展民眾文化工作, 豐富民眾文化生活,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進行社會審美、德育教育,實現人民民眾的文化利益,促進人民民眾的全面發展。

第三條 文化館工作必須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社會效益第一的原則,積極建設先進文化。

第四條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是同級文化館的主管部門。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依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巨觀管理全國文化館事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文化館事業。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分別設立文化館。根據需要,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文化館分館。文化館應當公示其名稱、地址、服務內容和開放時間。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地區文化館設定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政府編制部門、人事部門,依據文化館性質、工作任務、所在地區經濟、文化、人口狀況等因素,確定文化館編制數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文化館是獨立的事業單位法人和獨立的預算會計單位。

第八條 文化館館長是文化館的法定代表人,由文化行政部門聘任或任命。

文化館實行館長負責制。

第九條 文化館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科學合理地設定內部機構與崗位。

第十條 文化館應當實行人員聘用制度、項目管理制度和崗位目標責任制度。文化館工作人員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十一條 文化館工作人員應當自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思想作風正派,遵紀守法,愛崗敬業,熱心民眾文化事業。

第十二條 文化館專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特殊人才經考核後可以破格錄用。其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與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對文化館工作成績突出的人員,應予以表彰獎勵;對有突出貢獻者,應報請當地政府文化、人事部門,授予榮譽稱號或破格晉級晉職。

第十四條 文化館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衛生、財務、檔案、用工、分配等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服務條件,建立、健全服務規範,保障文化館工作的正常運行。

第三章 職能、任務和經費

第十五條 文化館的職能:

(一)豐富和活躍廣大民眾的文化生活;

(二)普及科學文化藝術知識;

(三)指導社會文化活動的普及與提高;

(四)開展社會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文化館的工作任務:

(一)承辦政府主辦的各類社會文化藝術活動,組織開展各類社會文化藝術活動,包括常設陣地活動、社區、鄉鎮、廣場等文化活動。

(二)為民眾提供各種健康、有益的文化服務。

(三)組織民眾文藝作品創作。

(四)輔導、培訓文藝骨幹和社會文藝團隊。

(五)蒐集、整理、研究、開發民族民間優秀文化,挖掘、保護和繼承民間文化遺產。

(六)組織和開展民眾文化理論研究。

(七)輔導本行政區域內下一級文化館、文化站(中心)開展民眾文化工作。

(八)開展對外社會文化交流,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

第十七條 文化館的建設、維修、管理資金,應當列入當地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和財政預算,確保文化館日常工作的經費投入,確保文化館承擔的有影響的重大民眾文化活動的經費投入。文化館的事業經費應保障事業的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 在確保政府投入的前提下,文化館應當努力拓寬社會投入渠道,形成多元化經費投入體系,實現多種形式辦館。文化館應當積極拓寬文化經營服務。

第十九條 文化館開展服務的收入應當用於文化館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任何部門不得因文化館開展服務取得收入而抵減政府應當撥付給文化館的經費。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依法向文化館捐贈財物,捐贈人可以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可以對捐贈人予以表彰。

第四章 設施和設備

第二十一條 文化館館舍應當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人口增長情況、地理環境以及業務活動等需要進行規劃建設。

第二十二條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文化館用地定額指標和設計規範。新建、改建、擴建文化館應當按照文化館建築用地指標規定留足建設用地,應當按照文化館建築設計規範設計與建設。

第二十三條 文化館應當建有展覽廳、劇場、老年活動室、青少年兒童活動室及音樂、舞蹈、戲劇、曲藝、美術、攝影、書法活動室等。

第二十四條 文化館館舍建築面積的標準是:

(一)省文化館不得低於8000平方米;

(二)市文化館不得低於6000平方米;

(三)縣文化館不得低於3000平方米。

文化館用於開展公益文化服務的用房面積不應低於總面積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五條 文化館應當配備符合業務工作需求的專業設備:

(一)信息網路傳輸設備;

(二)音像攝錄製與攝影投影設備;

(三)燈光音響設備;

(四)藝術展覽設備;

(五)藝術培訓教學教具設備;

(六)服裝、道具、樂器;

(七)電視電化教學設備;

(八)用於文化下鄉的交通工具;

(九)其他業務和辦公所必需的設備。

第二十六條 文化館應當配備符合治安、消防、衛生要求的設備。

第二十七條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和管理,保護文化館設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文化館設施。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八條 文化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活動,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開展內容不健康的文化活動,影響社會安定的;

(二)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實的;

(三)隨意改變文化館設施用途的。

第二十九條 截留、挪用文化館經費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活動,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二OO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文化部發布的《民眾藝術館、文化館管理辦法》(文群發28號)同時廢止。

崗位職責

①管理員、助理館員:在高、中級業務人員的指導下,完成本專業的業務培訓及輔導等工作;對民族民間文藝進行蒐集整理,寫出工作總結,對節目和作品進行初加工;對資料科學分類管理。

②館員:獨立完成本專業的業務培訓,輔導、指導、授課等任務;負責本專業的調查研究,對文化遺產進行蒐集整理,攝影繪製作品、編寫教材等主要工作,編輯人員要獨立完成審稿、改稿工作。負責制定業務計畫,寫出工作總結;組織開展全縣性的文藝調演、展覽、比賽、評獎等大、中型文藝活動,對節目和作品進行評審、加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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