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局:
為貫徹落實《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27號,以下簡稱《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網際網路文化產品是由於數位技術和網際網路技術的套用所產生的一種新型文化產品形態。《規定》適用的網際網路文化產品是指通過中國公用網際網路以信息流形態線上傳播的文化產品,主要包括:
(1)專門為網際網路線上傳播而生產的網路音像、網路遊戲、互動漫畫(FLASH)等網際網路文化產品;
(2)將音像製品、遊戲產品、演出(劇)節目、藝術品和動畫等文化產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製作、複製到網際網路上,以信息流形態線上傳播的網際網路文化產品。《規定》所稱網際網路文化單位主要是指《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所稱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
二、申請設立網際網路文化單位,應當符合《規定》的有關申辦條件和網際網路文化單位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具有合法的網際網路文化產品來源渠道或網際網路文化產品生產能力;申請設立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應當有100萬元以上註冊資本和8名以上網路管理員、編輯人員等專業技術人員,並以企業的形式申辦有關手續。申請設立非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不得以企業的形式申辦有關手續。各地暫不受理外商投資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從事網際網路文化活動。
三、申請設立專門利用網際網路從事以物流形態傳播音像製品、藝術品等文化產品的電子商務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文化部有關規定申報辦理有關手續。已經獲準設立的音像製品、藝術品等文化經營單位申請利用網際網路從事以物流形態傳播音像製品、藝術品等文化產品的電子商務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文化部有關規定向原發證部門申報辦理有關手續;經審查合格的,在其原經營許可證上,增加相應的網際網路經營項目。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文化部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四、進口網際網路文化產品,應當報經文化部審查批准,並在網際網路文化產品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批准文號。未經文化部審查批准的網際網路文化產品,不得進口、傳播和流通。凡未經文化部審查批准,擅自進口、經營網路遊戲的,文化部將依法予以查處,並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計算機經營管理系統技術規範》(WH/T16-2002)要求,納入“黑名單制度”管理,同時向社會公告。進口用於網際網路傳播的音像節目、演出劇(節)目等文化產品,參照《音像製品管理條例》、《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文化部有關規定報文化部審查。
五、申請進口遊戲產品的網際網路文化單位,應當向文化部提交下列檔案:
1、進口遊戲產品內容審查申請表;
2、營業執照;
3、著作權貿易或者運營代理協定草案(中、外文文本),原始著作權證明書、著作權授權書;4、遊戲產品樣品(中、外文文本,包括客戶端程式軟體);
5、遊戲產品主題及內容說明書(中、外文文本);
6、遊戲產品使用說明書(中、外文文本);
7、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檔案。文化部收到進口遊戲產品申請後,經審查合格的,發給批准檔案;不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
六、加強對網際網路文化產品的內容監管。網際網路文化單位提供含有《規定》第十七條禁止內容的網際網路文化產品的,按照《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從嚴予以查處;情節嚴重,違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查處;但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網際網路文化單位《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年檢報告,辦理年檢手續。年檢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收回《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在許可證期滿前60個工作日內辦理續延手續。
二OO三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