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培訓師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

發布令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西藏自治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
為貫徹落實文化部《全國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培訓規劃(2011-2015年)》,規範全國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培訓師資管理,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培訓師資隊伍,我部制定了《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培訓師資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培訓師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全國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培訓師資管理,按照素質優良、結構合理、資源共享、動態管理的原則,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師資隊伍,根據文化部《全國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培訓規劃(2011-2015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文化部負責全國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培訓師資(以下簡稱師資)隊伍的組建工作,為師資人員頒發《全國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培訓師資聘書》,對表現突出的師資人員給予表彰獎勵,指導地方各級師資隊伍的管理。
第三條 文化部文化市場司負責師資人員的選拔、培訓、考核等日常工作,在文化部網站和中國文化市場網建立師資人員資料庫。
第四條 師資人員分普通師資和特聘師資。普通師資一般從地方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聘任。特聘師資一般從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央黨政機關等單位聘任。
第五條 普通師資採取單位推薦、試講評價和綜合評審等方式選聘。
特聘師資由單位推薦,文化部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聘。
第六條 師資人員授課類別涵蓋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物、著作權等領域的管理和執法業務。
第七條 入選師資隊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修養;
(二)具備較強的專業理論素養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三)對文化市場管理或行政執法工作有深入研究;
(四)具有在省級以上培訓班授課的經歷;
(五)語言表達和邏輯思維能力強,能使用國語教學;
(六)身體健康,能完成安排的培訓授課任務。
特別優秀的,可適當放寬條件聘用。
第八條 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向文化部推薦師資人員。
第九條 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組織的文化市場管理或執法業務培訓,優先從師資隊伍中聘用授課教師。
第十條 師資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優先參加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組織的文化市場管理和執法業務培訓、調研、交流等活動;
(二)提出教學研究、培訓組織等方面的意見建議;
(三)所在單位為其教學活動提供應有的工作條件;
(四)獲取一定的勞動報酬。
第十一條 師資人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認真編寫課件,提高教學質量;
(二)加強調查研究,增強教學實效;
(三)每年度完成不少於3次地市級以上培訓班授課任務;
(四)及時報告與教學有關的工作動態,接受教學評估和考核。
第十二條 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定期組織師資人員開展業務培訓、教學研討等活動。
第十三條 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定期對普通師資進行考核。考核內容包括:
(一)政治思想,包括政治態度和職業道德;
(二)業務水平,包括專業知識水平和教學能力;
(三)工作態度,包括履行教學職責的積極性和責任感;
(四)工作成績,包括教學次數、教學質量、培訓班等級及有關研究成果、論文專著等;
(五)其他,包括師資人員在工作上獲得的考核獎勵等。
考核分為年度考核與三年綜合考核。考核辦法由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對普通師資實施師資星級評價制度,五星師資為優秀師資。
新聘用的普通師資人員,根據推薦意見、試講表現及工作實績等綜合評定星級。
已聘用普通師資人員,根據年度考核結果綜合評定星級。未完成年度授課任務或培訓效果較差的,在原有星級基礎上降低評定星級。表現優秀的,在原有星級基礎上提高評定星級。
連續3年被評為四星師資或在文化市場管理或執法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普通師資人員,可評為五星師資。
第十五條 文化部對師資隊伍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3年調整1次。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師資人員,予以續聘:
(一)3年內2次以上被評為三星師資的;
(二)3年內1次以上被評為四星師資的;
(三)被評為五星師資的,優先續聘。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予以解聘或不予續聘:
(一)3年內2次被評為一星或二星師資的,不予續聘。
(二)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承擔教學工作的,予以解聘。
(三)違反規定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予以解聘。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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