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服務

文化創意服務

國務院以國發〔2014〕10號印發《關於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若干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重點任務、政策措施、組織實施4部分。

文化創意服務

文化創意服務,包括設計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智慧財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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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計服務

是指把計畫、規劃、構想通過視覺、文字等形式傳遞出來的業務活動。包括工業設計、造型設計、服裝設計、環境設計、平面設計、包裝設計、動漫設計、展示設計、網站設計、機械設計、工程設計、創意策劃等。

2.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

是指轉讓商標、商譽和著作權的業務活動。

3.智慧財產權服務

是指處理智慧財產權事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對專利、商標、著作權、軟體、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的代理、登記、鑑定、評估、認證、諮詢、檢索服務。

4.廣告服務

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誌、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網際網路等各種形式為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通告、聲明等委託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廣告的策劃、設計、製作、發布、播映、宣傳、展示等。

5.會議展覽服務

是指為商品流通、促銷、展示、經貿洽談、民間交流、企業溝通、國際往來等舉辦的各類展覽和會議的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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