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方法
1.按品種確定計量單位:國際貿易中的不同商品,需要採用不同的計量單位。
通常使用的 有下列幾種:
(1)按重量:克、公斤、公噸、長噸、短噸、磅、克拉
(2)按個數:件、雙、套、打、羅、令、卷
(3)按長度:米、英尺、碼
(4)按面積:平方米、平方英尺、平方碼
(5)按體積:立方米、立方英尺、立方碼
(6)按容積:公升、加侖、夸特
2.因各國度量衡制度不同而導致計量單位上的差異
由於世界各國的度量衡制度不同,以致造成同一計量單位所表示的數量不一。在國際貿易中,通常採用公制(The Metric System )、英制(The Britain System)、美制(The U. S. System)和國際標準計量組織在公制基礎上頒布的國際單位制(The International of Unit)。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規定:"國家採用國際單位制。國際單位制計量單位和國家選定的其它計量單位,為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目前,除個別特殊領域外,一般不許再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我國出口商品,除照顧對方國家貿易習 慣約定採用公制、英制或美制計量單位外,應使用我國法定計量單位。我國進口的機器設備和儀器等應要求使用法定計量單位。否則,一般不許進口。如確有特殊需要,也必須經有關標準計量管理部門批准。
上述不同的度量衡制度導致同一計量單位所表示的數量有差異。例如,就表示重量的噸而言,實行公制的國家一般採用公噸,每公噸為1000公斤;實行英制的國家一般採用長噸,每長噸為I016公斤;實行美制的國家一般採用短噸,每短噸為907公斤。此外,有些國家對某些商品還規定有自己習慣使用的或法定的計量單位。
計算重量的方法:在國際貿易中,按重量計量的商品很多。根據一般商業習慣,通常計算重量的方法有下列幾種:
1.毛重(Gross Weight):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裝物的重量。這種計重辦法一般適用於低值商品。
2.淨重(Net Weight):淨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裝物後的商品實際重量。淨重是國際貿易中最常見的計重辦法。不過,有些價值較低的農產品或其它商品,有時也採用"以毛作淨重(Gross for Net)的辦法計重。
在採用淨重計重時,對於如何計算包裝重量,國際上有下列幾種做法:
(1)按實際皮重(Actual Tare or Real Tare)計算;
(2)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計算;
(3)按習慣皮重(Customary Tare)計算;
(4)按約定皮重(Computed Weight)計算。
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絲等有比較強的吸濕性,所含的水分受客觀環境的影響較大,其重量也就很不穩定。為了準確計算這類商品的重量,國際上通常採用按公量計算,其計算方法是以商品的乾淨重(即烘去商品水分後的重量)加上國際公定回潮率與乾淨重的乘積所得出的重量,即為公量。
4.理論重量(Theoretical Weight):對於一些按固定規格生產和買賣的商品,只要其重量一致, 或每件重量大體是相同的,一般即可從其件數推算出總量。
5.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實物淨重(Net Weight):按照一些國家海關法的規定,在徵收從量稅時,商品的重量是以法定重量計算的。所謂法定重量是商品加上直接接觸商品的包裝物料,如銷售包裝等的重量,而除去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來的純商品的重量,則稱為實物淨重。
幅度規定
為了便於履行契約和避免引起爭議,進出口契約中的數量條款應當明確具體。一般不宜採用"大約"、"近似"、"左右"(About,Circa, Apporoximate)等帶伸縮性的字眼來表示。
溢短裝條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指在契約的數量條款中明確規定交貨數量可以增加或減少,但增減的幅度以不超過規定的百分比為限。
注意事項
(一)正確掌握成交貨物的數量
1.對於出口商品數量的掌握,應考慮以下4點:
(1)國外市場的供求情況。
要正確運用市場供求變化規律,按照國外市場實際需要合理確定成交量,以保證我國出口商品賣得適當的價錢,對於我主銷市場和常年穩定供貨的地區與客商,應經常保持一定的成交量,防止因成交量過小,或供應不及時,使國外競爭者乘虛而入,使我們失去原來的市場和客戶。
(2)國內貨源情況。在有生產能力和貨源充足的情況下,可適當擴大成交量。反之,則不應盲目成交,以免給生產企業和履行契約帶來困難。
(3)國際市場的價格動態。當價格看跌時,應多成交,快脫手;價格看漲時,不宜急於大量成交,應爭取在有利時機出售。
(4)國外客戶的資信狀況和經營能力,對資信情況不了解和資信欠佳客戶,不宜輕易簽訂成交數量較大的契約,對小客戶也要適當控制成交數量,而大客戶成交數量過小,將缺少吸引力。總之要根據客戶的具體情況確定適當的成交數量。
2.對進口商品數量掌握,要考慮以下3個因素:
(1)國內的實際需要。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成交量,以免盲目成交。
(2)國內的支付能力。當外匯充裕而國內又有需要時,可適當擴大進口商品數量。如外匯短缺,應控制進口,以免浪費外匯和出現不合理的貿易逆差。
(3)市場行情的變化。當行情對我有利時,可適當擴大成交數量反之應適當控制成交數量。
(二)數量條款的各項內容應訂的明確具體
在數量條款中,對計量單位的規定,以"噸"計量時,要訂明是長噸、短噸還是公噸;以羅為單位時,要注名每"羅"的打數,力求避免使用含糊不清和籠統的字句,以免引起爭議。對於"溢短裝"和"約"量必須在契約中訂明增減或伸縮幅度的具體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