敵國條款

敵國條款

所謂“敵國條款”,是指二戰後,為防止侵略戰爭重演,世界反法西斯同盟在《聯合國憲章》中對日本、德國等戰敗國所訂立的相關約束性條款。20世紀60年代末,日本成為西方第二經濟大國後,流露出欲爭當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意願。而“敵國條款”成為其實現“政治大國”夢想的一大障礙。

主要內容

敵國條款主要指的是憲章第53條、第77條和第107條的規定。其中第107條規定:“不取消或禁止負行動責任之政府對於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本憲章任何簽字國之敵國因該次戰爭而採取或受權執行之行動。”戰時敵國主要是指德、意、日為首的法西斯軸心國家。

第五十三條

一、安全理事會對於職權內之執行行動,在適當情形下,應利用此項區域辦法或區域機關。如無安全理事會之授權,不得依區域辦法或由區域機關採取任何執行行動;但關於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對付本條第二項所指之任何敵國之步驟,或在區域辦法內所取防備此等國家再施其侵略政策之步驟,截至本組織經各關係政府之請求,對於此等國家之再次侵略,能擔負防止責任時為止,不在此限。

二、本條第一項所稱敵國系指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為本憲章任何簽字國之敵國而言。

第七十七條

一、託管制度適用於依託管協定所置於該制度下之下列各種類之領土:

(一)現在委任統治下之領土。

(二)因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果或將自敵國割離之領土。

(三)負管理責任之國家自願置於該制度下之領土。

二、關於上列種類中之何種領土將置於託管制度之下,及其條件,為此後協定所當規定之事項。

第一百零七條

本憲章並不取消或禁止負行動責任之政府對於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本憲章任何簽字國之敵國因該次戰爭而採取或受權執行之行動。

後繼發展

20世紀60年代末,日本成為西方第二經濟大國後,流露出欲爭當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意願。而“敵國條款”成為其實現“政治大國”夢想的一大障礙。因此,從《聯合國憲章》中刪除“敵國條款”,徹底摘掉戰敗國的帽子一直是日本對聯合國外交戰略的主要目標之一。

戰後,日本對待歷史問題始終遮遮掩掩。近年,日本前首相小泉每年堅持參拜祭有甲級戰犯牌位的靖國神社,日本一些政要和右翼公然在東京中學使用美化甚至否認侵略的教科書。在這種情況下,日本仍在強烈要求廢除《聯合國憲章》中的“敵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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