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散貨船貨艙艙口蓋船東檢查和維護的要求。2艙口蓋以及艙口開啟、關閉、緊固和密封系統的維護
2.1風雨密不良可能起因於:
.1艙口蓋系統的正常磨損:艙口圍板或艙口蓋由於碰撞而變形;摩擦墊片的(如果安裝)磨損;壓緊器的磨損;或
.2缺乏維護:由於塗層破損而導致板材和扶強材的鏽蝕;運動部件潤滑不夠;壓緊器、接合面墊片和橡膠墊需要更換或更換的部件規格不當。
2.2艙口蓋不可靠尤其可能是因為緊固裝置的損壞或磨損,或因壓緊系統調整不當,而造成預張力和負荷分配不正確。
2.3因此,船東和船舶經營者應制定出一項維護計畫。這些維護的目標是:
.1保護艙口蓋和艙口圍板和扶強材的外露表面,以保持結構的整體強度;
.2保護滾動式艙蓋的軌道表面以及壓力桿和其他對密封墊或摩擦墊施壓的鋼構件表面,注意表面光滑和輪廓正確對減少這些部件的磨損很重要;
.3應根據生產商的建議,維修保養液壓或機械驅動的開啟、關閉、緊固和壓緊系統;
.4維護手調式壓緊裝置,當發現嚴重損耗、磨損或喪失調節能力時,應予更換;
.5根據生產商的建議更換密封和其他磨損部件,注意船上攜帶或獲取正確規格配件的必要性,並應注意密封件是按特定的壓緊程度、硬度、抗化學和耐磨度來設計的;以及
.6保持所有艙口蓋排水及其止回閥門(如果安裝)處於正常的運轉狀態,注意如果在密封條內側設有排水管,應同時設有止回閥,以防止甲板上浪的情況下貨艙進水。
2.4在諸如密封墊、橡膠墊、周邊和交叉接頭的艙口楔耳等部件更換之後應保持緊固載荷的均衡。
2.5船東和船舶經營人應保留一份維修保養計畫和關於維修保養及零部件更換的記錄,以方便維修保養計畫的制定和主管機關的法定檢驗。艙口蓋維修保養計畫應參照《國際安全管理規則》成為船舶安全管理系統的一部分。
2.6如果所載運的貨物範圍需要不同的密封填料,除其他備件外,船上應備有可供選擇的正確規格的密封填料。
2.7在艙口蓋的每次操作中,艙口蓋,特別是承壓面和排水溝,應無雜物並應儘可能保持清潔。
2.8要特別注意艙口蓋沒有完全緊固而存在被衝到海里的危險。海上航行之前必須完成所有艙口蓋的緊固。在航行中,特別是在載貨的航行中,應對艙口蓋緊固裝置、壓緊器的密性和系固設施等進行檢查,特別在預期有惡劣氣候時以及在惡劣氣候之後都要進行檢查。在航行中,艙口蓋僅在必要時,在有利的海況和氣候條件下才能打開,同時還要注意最新的天氣預報。
2.9經營人計畫將貨櫃或其他貨物裝載在艙口蓋上時,應參閱《貨物系固手冊》,確認其設計是可以承載的,並經過批准。綁索不應綁在艙口蓋或艙口圍板上,除非艙口蓋或艙口圍板適合於承受這樣的綁紮力。3艙口蓋以及艙口蓋開啟、關閉、緊固和密封系統的檢查
3.1主管機關應根據經1988年議定書修正的《196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第14條的要求,並按照經修正的第A.744(18)號大會決議中所含的加強檢驗的要求,作為年度檢驗的一部分,對艙口蓋及其圍板實施法定檢驗。但是,持續的安全操作取決於船東或船舶經營人制定的定期檢查計畫,以確保兩次檢驗之間艙口蓋的安全狀態。
3.2應建立航行中常規檢查和打開艙口蓋時進行檢查的制度。
3.3航行檢查應在預期會有惡劣氣候時和在惡劣氣候之後,但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只要氣候條件允許,一周至少一次,對關閉的艙口蓋和緊固裝置進行外部檢查。特別要注意船首25%船舶長度範圍內的艙口蓋狀態,這區域通常是海浪負荷最大的部位。
3.4在每個航行周期中,當艙口蓋打開時或可以進入檢查時,應對每組艙口蓋的下列項目(如果有)進行檢查,但每月檢查不必超過一次:
.1艙口蓋面板,包括側板,以及敞開艙口蓋的加強件附屬設備,檢查其外觀腐蝕、裂紋或變形情況;
.2周邊和交叉接頭處的密封裝置(墊片、兼用船上的彈性密封墊、墊圈凸緣、壓緊條、排水溝和止回閥),檢查其狀態和永久變形的情況;
.3壓緊裝置、擋水條和楔耳,檢查其磨耗、調節和橡膠部件的狀態;
.4關閉著的艙口蓋的定位裝置,檢查其變形和貼合的情況;
.5鏈滑輪或纜繩滑輪;
.6導向裝置;
.7導軌和軌道滑輪;
.8限位器;
.9鋼纜、鐵鏈、張緊器和絞纜(鏈)筒;
.10液壓系統、電器安全裝置和聯鎖裝置;和
.11端板和面板間鉸鏈、銷軸和支座(如果安裝)。
作為這項檢查的一部分,應在每個艙口檢查圍板的面板、加強材和肘板,檢查其外觀腐蝕、裂紋和變形情況,特別是圍板的頂部和四角,以及鄰近的甲板板材和肘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