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進一步規範普通高中建設興辦節約型學校的通知

教育部關於進一步規範普通高中建設興辦節約型學校的通知

各級政府高度重視普通高中發展,採取各種措施,新建、改建和擴建了一大批普通高中學校,學校面貌煥然一新,辦學規模迅速擴大,普及程度大幅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穩步提升,為更多的青少年學生提供了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機會,促進了國民素質的整體提高。

檔案發布

(教育部 教基〔2006〕7號 2006年5月17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近年來,

但是,近年來普通高中建設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需要引起高度關注的問題。有的地方脫離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盲目攀比,超標準、超規模建設校園;有的地方超出學校教育教學和學生生活的實際需要,將大量資金用於建設校門、廣場等附屬設施,進行過度裝修,導致學校日常運轉成本大幅度攀升;有的地方在政府投入不足的情況下,高額舉債建校,通過向學生高收費進行還貸,存在潛在的金融風險等等。人民民眾對此反映強烈,也不符合建設節約型社會的要求。為規範普通高中建設行為,興辦節約型學校,防止豪華建校之風蔓延,保障高中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檔案全文

一、各地要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中央建設節約型社會的要求,立足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人民民眾的承受能力,實事求是,量力而行,堅持勤儉辦學、節約辦學,科學規劃普通高中的布局和建設,使之與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各級各類教育發展相協調。

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當地發展改革、建設、財政等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修訂或重新制訂本地區普通高中校舍建設標準,嚴格控制建設成本和經費標準。校園校舍建設和設施設備配置,要堅持經濟、實用、堅固、安全、環保的原則。進一步嚴格普通高中基本建設立項和審批許可權,嚴格審批程式,將學校建設納入當地建設的整體規劃和管理體制,堅持誰審批、誰負責,實行責任追究制。

三、普通高中教育堅持政府辦學為主,按管理體制,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學校建設和負責籌措辦學經費,普通高中學校不得自行貸款新建、改建和擴建學校。各地要積極爭取政府加大投入,堅決糾正通過高額收費增加人民民眾負擔的做法,嚴格執行關於普通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的有關規定,並根據各地情況逐步減少學校招收“擇校生”的比例。

四、各地要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新增教育經費主要用於農村教育的要求,正確處理好西部地區“兩基”攻堅、其他農村地區義務教育鞏固提高與普通高中建設的關係。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縣一級工作的指導,幫助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城鎮化進程和人口變化情況,合理規劃學校建設,既要防止布局不合理造成的資源浪費,又要防止過度調整出現新的學生上學難問題。縣城及農村地區高中建設應注意相對均衡,要著力建設好一批合格普通高中,避免將緊張的教育經費集中投向一兩所學校。普通高中學校辦學規模要遵循教育規律,對超大規模的學校和校園要嚴格控制。

五、各地要進一步規範其示範性高中建設與評估工作,調整評估指標和重點,強化反映學校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等方面的要求,加大與教育教學密切相關的教師、班額、圖書、實驗儀器、電教設備等項目的權重,減少不必要的硬體建設要求,引導學校更加重視質量提高和內涵發展,引導學校更加自覺地建設節約、環保、和諧、安全的校園。

六、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當地財政、金融部門,對行政區域內普通公辦高中建設中貸款、欠債情況進行一次認真清理,並將清理結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教育部將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研究制訂發展普通高中教育的指導意見,促進普通高中教育更加健康、協調發展。同時,也將建立相應的通報制度,交流各地一些好的做法和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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