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高校招生辦公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2006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6〕38號)下發以來,絕大多數地區、部門和高校認真貫徹落實,嚴格執行國家下達的招生計畫和招生政策,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深入實施,招生管理制度措施更加嚴格、規範,招生錄取工作更加公正、透明,高校招生管理工作上了一個新台階。但是,由於種種原因,個別地方和高校在招生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問題,有的還比較嚴重。如個別地方和高校仍超計畫招生;少數民辦高校、獨立學院、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或機構仍存在招生宣傳不實和"體制外"招生問題,一些低層次學歷教育學校仍掛靠高層次學歷教育學校辦學等。為更好地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提高高等教育質量的要求,辦好讓人民滿意的高等教育,切實維護高校和社會的和諧和穩定,現就進一步做好高校各類招生管理工作,規範高校招生、辦學行為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和高校要站在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增強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我國高等教育發展決策部署的自覺性,切實把工作重點放在提高辦學質量上。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採取有力措施,加強高校各類招生的管理,堅決維護高校的和諧和穩定,確保高等教育事業穩步、和諧、健康發展。
二、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要進一步嚴格規範各項招生計畫安排。從2007年起,在下達普通高校招生計畫同時,下達普通專升本、五年制高職(招收國中畢業生)和高校對口招收中職畢業生的招生計畫。其中:普通專升本招生計畫按不超過當年應屆普通高職(專科)畢業生5%的比例安排,並納入當年普通本科招生計畫總規模;五年制高職招生計畫(招收國中畢業生)按不超過當年普通高職(專科)招生計畫5%的比例安排,三年後轉入高職教育階段時應納入當年普通高職(專科)招生計畫總規模;高校對口招收中職畢業生計畫不超過當年應屆中職畢業生5%的比例安排,並納入當年普通高校招生計畫總規模。
三、嚴格審查普通高校招生資格。除經我部批准具有2007年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普通高校、獨立學院和分校辦學點外,任何學校和單位均不得招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學生,也不得掛靠具有招生資格的學校和單位招生。禁止低層次學歷教育學校掛靠高層次學歷教育學校招生。經我部審核確認,因辦學條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被亮黃牌的普通高校和獨立學院,要嚴格限制其招生規模不得超過當年畢業生人數;被亮紅牌的不得安排招生。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在高等教育發展管理上要進一步堅持和強化以條件定發展的指導思想,對所屬普通高校、獨立學院基本辦學條件和師資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要堅決限招或停招。
四、全面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規範招生秩序。嚴禁任何個人或中介機構組織、參與招生;嚴禁收取與錄取掛鈎的任何費用;嚴禁虛假招生宣傳和違規錄取考生;嚴防高校體制外亂招生;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嚴打各種形式的招生欺詐行為。嚴格實行普通高校新生學籍電子註冊制度,對游離於國家招生體制外、未經省級招辦辦理錄取手續而擅自招收入校的各類學生,一律不予新生學籍電子註冊。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的招生章程和廣告必須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並備案後方可發布;學校法定代表人要對招生章程和廣告的真實性負責。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對行政區域內民辦高校公布的招生章程和廣告進行抽查,並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查處。
五、進一步加強成人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招生、辦學的管理。加強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審查和監管,除經我部批准具有2007年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學校外,任何學校和單位均不得招收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生,也不得掛靠具有招生資格的學校和單位招生。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禁止以各種形式招收未通過成人高考的超前生、進修生,搞所謂"先上車後買票"。高校要切實加強對成人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校外辦學站點的監管,嚴格審查合作單位的條件和資質,不得與非獨立法人單位和個人合作舉辦校外辦學站點,不得下放招生權、辦學權。各類成人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校外辦學站點(包括函授站、現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輔導中心、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班等)須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未備案的不得安排招生。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對行政區域內各類成人高等教育與繼續教育校外辦學站點招生、辦學活動加強監管,並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查處。
高校要明確所舉辦的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函授、夜大學、業餘和成人脫產班)、網路本專科與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班,高中起點高職(專科)、高中起點本科與專科起點本科,以及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等辦學屬性,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模糊宣傳。高校要進一步加強對所舉辦的各類成人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的統籌和管理。
普通高校舉辦的成人教育和繼續教育要堅持以業餘學習為主的辦學形式,從嚴控制並儘快減少成人脫產班和自學考試社會助學脫產班等全日制辦學形式。教育部直屬高校從2007年起停止招收成人脫產班和自學考試社會助學脫產班。
六、規範並加強對中外合作辦學招生秩序的管理。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凡實施國內高等學歷教育、頒發國內高校學歷、學位證書的,其招生規模應納入國家下達該校的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計畫統籌管理,招生錄取工作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高校招生的法規和政策,與該校其它專業同批次錄取;實施外國教育機構學歷、學位教育的,其錄取標準應不低於外國教育機構在所屬國的錄取標準。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學校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費標準進行收費,並將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公示。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招生章程和廣告必須報審批機關審核並備案後方可發布,未經審核備案的一律不得招生。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對行政區域內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招生章程和廣告進行監督和檢查,並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查處。
七、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行政區域內高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機構招生、辦學活動的監管。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招生辦公室要對行政區域內高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機構的招生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審查的重點是民辦高校、獨立學院、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成人高等教育、網路教育招生章程、招生計畫、招生專業和辦學層次。凡未經我部批准的高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機構安排招生的,或未按我部批准的辦學層次和招生計畫安排招生的,要立即糾正並妥善處理遺留問題。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依法對行政區域內高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機構違規招生和辦學行為,特別是各種體制外招生、虛假招生宣傳、欺詐招生等問題進行嚴厲查處。
進一步加強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和社會輿論監督。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招生辦公室要將行政區域內高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機構的招生資格、招生章程、招生計畫、招生專業、辦學層次、類型和形式以及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等通過官方網站和廣播、電視、報刊等途徑向廣大考生和社會各界公布。各高校也應將所舉辦的各類教育的準確信息上網公示。
八、從嚴治教,依法加大對普通高校招生和辦學秩序巨觀管理和調控的力度。我部將繼續對基本教學設施和師資力量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高校實行限制招生(黃牌)或暫停招生(紅牌)制度,並通過官方網站和廣播、電視、報刊等途徑向社會公布。從2007年起,我部將對招生管理不善,辦學秩序混亂,嚴重違規體制外招生和亂收費,內部管理薄弱,出現嚴重不穩定事件,以及本科教學評估不合格的學校,建立招生、辦學秩序不良記錄檔案,視情節嚴重程度予以限制招生(黃牌)或暫停招生(紅牌),並向社會公布。同時,對學科專業設定不合理、畢業生就業率低、學生助學貸款解決得不好的學校,也要從嚴控制和減少招生規模,限期整改,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我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全國高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機構招生管理工作情況的督查。對普通高校招生計畫執行情況不好、超計畫招生問題突出,高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機構招生管理不善、體制外招生和亂收費問題嚴重,辦學秩序混亂、出現嚴重不穩定事件的地方,加大巨觀調控力度,在研究生和普通高校招生計畫安排、博碩士學位授權單位和授權點審批、高校設定審批和備案、中央專項資金安排以及其他國家教育項目評審、評優等方面予以必要的限制和調控。
請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根據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進一步做好高等學校各類招生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對行政區域內高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機構違規招生和辦學行為進行集中清理整頓,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也要對所屬高校違規招生和辦學行為進行集中清理整頓,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妥善整改,切實維護好高校和諧穩定的大局。
教育部
二○○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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