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規範高校畢業生招聘工作維護教育教學秩序的通知

(1999年9月30日)
教學[1999]16號
為了保證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使畢業生就業工作健康有序地進行,現就用人單位到高校開展畢業生招聘活動的規定通知如下:
一、各地方、各部門和各高等學校要從大局出發,自覺遵守國家的有關就業政策和規定,加強對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建立起科學、規範的招聘工作程式和制度,維護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確保畢業生就業工作健康有序地進行。
二、用人單位到高等學校招聘畢業生的活動應安排在每年11月20日以後的休息日和節假日進行,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提前進校開展招聘活動。
三、用人單位到高等學校舉辦招聘活動應當首先與學校畢業生就業部門聯繫,在徵得學校畢業生就業部門同意後,方可在一定範圍內進行。
四、用人單位在高校招聘畢業生時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擇優、自願”的原則,不得發布虛假廣告或作虛假宣傳,不得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招聘畢業生。
五、高等學校在畢業生就業招聘活動中應模範地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對未經批准或在11月20日以前聯繫招聘活動的用人單位,學校不得接待並堅決制止。
六、任何單位和部門舉辦以畢業生為主的各種社會招聘活動或供需見面會必須徵得當地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的同意或批覆,納入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管理程式,嚴禁社會上形形色色的單位打著“人才市場”的旗號以贏利為目的舉辦各種畢業生招聘活動,以免引起混亂,影響穩定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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