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按照《教育部關於印發〈來華留學生醫學本科教育(英語授課)質量控制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教外來〔2007〕39號),現將《2010/2011學年度招收本科臨床醫學專業(英語授課)來華留學生的高等學校名單及招生計畫表》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1.被列入《2010/2011學年度招收本科臨床醫學專業(英語授課)來華留學生的高等學校名單及招生計畫表》的學校必須設立針對不同國別的招生標準,保證招生質量。同時,鑒於我國已經實施來華留學生新生電子註冊等工作,各校實際招生數不得超過計畫數,否則,超出部分將無法註冊,學生畢業時將難以獲得學歷證書。
2.未列入名單的學校不得招收本科臨床醫學專業(英語授課)來華留學生,但可招收使用漢語授課的臨床醫學專業本科留學生,培養標準不得低於對我國臨床醫學專業本科學生的培養標準。
教育部辦公廳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