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財教[2009]173號] b]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完善高校科研經費投入制度,提高高校的自主創新能力和高層次人才培養能力,中央財政設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基本科研業務費)。為規範和加強基本科研業務費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教育部
二○○九年八月五日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 管理暫行辦法
內容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完善高校科研經費投入制度,提高高校的自主創新能力和高層次人才培養能力,中央財政設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基本科研業務費)。為加強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主要用於支持中央級高校青年教師和品學兼優且具有較強科研潛質的在校學生開展自主選題科學研究工作。支持對象一般應在40周歲以下,適度支持引進正在國外學習工作,年齡在45歲及以下的專家學者。
第三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穩定支持。基本科研業務費穩定支持高校培養優秀科研人才和團隊,形成有益於持續發展、不斷創新的科研經費長效支持機制;
(二)自主安排。高校是基本科研業務費具體使用管理的主體,由學校根據本校基本科研需求統籌規劃,自主選題、自主立項、自主安排使用;
(三)公開公正。基本科研業務費由高校按照科學民主的原則,通過校內公開評議、公示等方式進行遴選,確保公正、透明;
(四)統一管理。基本科研業務費納入高校財務,按照部門預算的要求統一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經費管理的相關標準、用途等,要與國家科研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相一致。
第四條
每年財政部會同教育部負責根據財力狀況、高校科研開展情況,並參照上年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預算執行等情況,綜合測算確定基本科研業務費年度預算總額以及分校金額。
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所屬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高校是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的實施主體,負責擬訂基本科研業務費使用的總體規劃以及分年實施計畫,做好經費的具體分配、安排使用等全過程管理。
第五條
每年中央財政將各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納入部門預算,按照部門預算的管理程式核撥學校。
第六條
高校要加強基本科研業務費預算執行管理工作。一年以上的研究項目應根據項目實施情況按年度安排預算、核撥經費。對於執行進度緩慢的高校,中央財政相應核減下年度經費數額。基本科研業務費結餘按照《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餘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七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支持瞄準世界科技發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學意義、學術思想新穎、交叉領域學科新生長點等基礎學科、套用學科方面的創新性研究項目。
第八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由高校實行項目管理。高校要按照基本科研業務費年度預算和使用管理的要求,在本校範圍內自行組織基本科研項目的遴選和立項。
基本科研項目的組織程式一般包括申報、評審、簽訂任務書、實施、驗收或評價等。遴選和組織項目原則上每年一次,已獲支持尚未結題的不能申請新項目。
第九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的開支範圍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等。
第十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的開支標準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科技經費管理的規定執行。基本科研業務費不得開支有工資性收入的人員工資、獎金、津補貼和福利支出,不得購置大型儀器設備,不得分攤學校公共管理和運行經費,不得償還學校債務,不得支付罰款、捐贈、贊助、投資等。
第十一條
高校應建立科研、財務、物資、實驗室等管理制度,為基本科研活動開展提供便利條件,形成高效管理機制,保證科研活動順利進行。
第十二條
高校應建立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庫。高校要於每年4月1日前將上年基本科研業務費實施情況報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財政部,抄送教育部。
第十三條
使用基本科研業務費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高校資產管理範圍,合理使用,認真維護。
第十四條
高校要建立健全責任制,項目負責人對經費使用和項目實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負責,學校財務、科研管理部門等按職責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實施情況,要自覺接受財政、教育、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十六條
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關於績效考評的有關規定,定期開展對所屬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實施情況的績效評價,並向財政部、教育部報送總結報告。財政部會同教育部可根據需要組織專家或委託中介機構對基本科研業務費的使用管理進行專項財務檢查或評估。有關績效評價和檢查情況將作為調整各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額度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七條
各高校根據本辦法以及《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的意見》(財教[2008]233號),制定適合本校特點的實施細則,報主管部門備案,並抄送財政部、教育部。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