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四部門《關於進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02] 19號)後,為進一步做好擴招後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不少地方認真貫徹國辦發[2002]19號檔案,並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相應的實施細則和配套措施。但是,也有少數地方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重視程度不高,貫徹落實工作的力度不夠,解決困難的辦法不多。由於種種原因,目前還有相當部分高校畢業生尚未就業。2003年全國高校畢業生將有212萬人,比2002年增加67萬人。隨著高校畢業生數量的迅速增加,高校畢業生就業問題將會更加突出。
從總體上看,一方面,目前高校畢業生數量還不能滿足各行各業對各類高素質人員的需要量。另一方面,由於在用人機制、供需結構、擇業觀念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部分高校畢業生就業存在結構性困難。為切實做好2002、2003年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涉及千家萬戶,關係到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關係到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進一步提高對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國辦發[2002]19號檔案的要求,儘快成立由政府主管領導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領導協調機構,統籌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把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政府主管領導要定期深入基層調查了解高校畢業生就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並想方設法幫助解決。要把切實解決本地區高校畢業生就業問題作為考核工作政績的重要內容。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儘快研究出台貫徹落實國辦發[2002]19號檔案的實施細則和配套措施。
二、進一步轉變用人機制,拓寬高校畢業生就業渠道。
1.要進一步完善並嚴格執行就業準入制度。對於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的職業,從業者和初次就業者必須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對其中新增加的就業崗位,要優先錄用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高校畢業生。
2.在國家政策規定範圍內,切實落實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省會及省會以下城市要取消進人指標、戶口指標等限制,以利於高校畢業生就業。
3.取消限制高校特別是專科(高職)畢業生合理流動的政策規定,允許高校畢業生跨地市、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
三、進一步加快高校學科專業結構和人才培養結構的調整,特別是要加快專科(高職)人才培養模式的改革。要在中央、地方和高校三個層面形成招生、培養、國家經費投入與就業相互聯繫、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管理運行機制。
1.對就業率過低的地方、高校、專業,要根據情況減少招生數量,相應減少教育經費投入,或者停止招生。
2.高校要主動開展就業市場需求分析和畢業生跟蹤調查,根據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就業市場的變化,及時改造現有專業,改革教材、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拓寬專業適應性,努力辦出特色。
3.要將畢業生就業率作為高校評估的一項重要指標。國務院有關部門將定期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畢業生的就業率和就業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定期公布本地區範圍內高校畢業生的就業率和就業情況。
四、加強就業指導機構和隊伍建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各高校要儘快建立並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機構,在場地、經費、人員等方面給予充分保證。
1.高校要從學生交納的學費中按一定比例用於本校的畢業生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
2.高校要按一定的師生比配備專職的工作人員,以適應數量迅速增加的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工作需要。
五、要充分發揮現有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市場、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的作用,逐步建立並完善高校畢業生社會服務體系。
1.凡就業確有困難、需要幫助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應到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所屬的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人才交流機構或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登記。
2.對已進行登記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有關機構要提供免費的就業指導和就業信息服務。對其中的黨團員,要按有關規定,定期組織活動。
3.要根據就業市場的需求情況,有組織地定期舉辦短期職業技能培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劃撥一定專項經費,同時廣泛吸引社會用人單位資金用於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第一年的職業技能培訓。
六、加強輿論宣傳導向,引導高校畢業生和家長對整體就業形勢有一個正確、理性的了解和判斷。要繼續加強對高校畢業生的思想教育和就業指導,增強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基層意識和創業意識。
七、對2002年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採取多種措施,努力創造條件,積極開闢臨時就業、靈活就業等多種渠道,力爭在2002年底之前使絕大多數高校畢業生走上工作崗位。國務院有關部門將組織調查組,檢查各地落實情況。
上述意見中對黨團員管理的要求,已徵得中央組織部同意。
二OO二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