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文號
文 號:教語用[2000]1號
執行日期:2000-2-29
條例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國語和規範字”的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學校普及國語和用字規範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對加強學校普及國語和用字規範化工作的認識
1.說好國語、用好規範字、提高語言文字套用能力,是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做好學校普及國語和用字規範化工作,對於掌握科學文化知識、培養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全面提高素質,對於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傳統文化、培養愛國主義情操、增強民族凝聚力都具有重要意義。
2.面對信息化時代的到來,必須大力加強信息技術教育。中文信息處理是我國信息技術發展的重點,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是中文信息處理的先決條件,普及國語和用字規範化有利於提高語言文字信息處理和交換的效益和水平。因此,應該加大學校普及國語和用字規範化工作的力度,以適應加強信息技術教育的需要。
3.推動全社會用語用字的規範化,基礎在教育。語言文字能力的培養應該從小抓起,使學生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具備說國語、用規範字的能力,並在非義務教育階段得到鞏固和提高。這對於充分發揮教育對全社會的基礎作用和積極影響,實現2010年國語在全國初步普及、漢字社會套用基本規範的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二、工作目標要求
4.學校普及國語和用字規範化工作的目標是:到2005年,教師和學生的國語水平基本達到規定的要求;國語基本成為各級各類學校及幼稚園的教學語言,即師生在教學中使用國語;成為城鎮學校及幼稚園的校園語言,即師生員工在教學、會議、宣傳和其他集體活動中使用國語。教材(含講義、教學輔助讀物)用字,教學、公務和校園環境用字元合國家頒布的規範標準和要求。有條件的大中城市和經濟發達地區的學校,應爭取提前實現上述目標;已達標的學校要鞏固成績,不斷提高規範化水平。工作難度較大的地區、偏遠鄉村可適當推遲達標時限,但最遲應在2010年以前達標。
5.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要把普及國語、用字規範化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計畫,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形成上下一致、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確保目標按期實現。根據人事部、教育部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聯合印發的《關於開展國家公務員國語培訓的通知》(人發〔1999〕46號)精神,教育行政部門公務員和學校管理人員的國語水平應不低於三級甲等,新錄用公務員和學校管理人員的國語水平亦應達到上述標準。
6.國語合格應作為教師業務考核內容和錄用教師條件之一,教師應達到《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的國語等級標準:各級各類學校和幼稚園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應不低於二級乙等,其中語文教師和對外漢語教師不低於二級甲等,語音教師不低於一級乙等。教師應當具備正確使用規範漢字的能力,其中語文教師應熟悉漢字的各項規範標準。國小和幼稚園教師應能熟練運用漢語拼音。在實施“跨世紀園丁工程”和對教師進行繼續教育的過程中,應注意加強教師語文素質的培訓。
7.說好國語、用好規範字是學生應具備的基本能力。經過義務教育階段教育的學生應能說比較標準的國語,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應在已有基礎上繼續鞏固提高;師範專業和其他與口語表達關係密切的專業的學生的國語水平應經測試達到規定的等級。學生應能掌握規定數量的漢字,做到書寫正確、端正、有一定速度,其中與文字套用關係密切專業的學生應熟悉漢字的各項規範標準。國小畢業生應學好漢語拼音,能利用漢語拼音識字、學習國語。
8.以少數民族語言授課為主的民族學校的普及國語達標要求和時限,以及對師生的國語水平要求,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規定,其中漢語課教師的國語水平應不低於三級甲等。
三、工作措施
9.切實採取措施,把提高學生語言文字規範意識和語言文字套用能力的要求納入各級各類學校的培養目標和有關課程標準,納入教育教學和學生技能訓練的基本內容,納入學校工作日程和常規管理,滲透到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和社會實踐等教育活動中。
10.有計畫地開展國語培訓測試工作,以測促訓,以訓保測。1954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教師和教育行政部門公務員,師範專業和其他與口語表達關係密切的專業的學生,均應參加國語培訓和測試。對教師的業務考核和教學基本功培訓考核等應提出語言文字規範要求,考核結果作為聘用、晉級和評優的條件之一。師範專業和其他與口語表達關係密切的專業的學生,國語達不到合格標準者應緩發畢業證書。
11.充分發揮語文課在普及國語、用字規範化中的主渠道作用。語文教學要重視提高學生語言文字規範意識和語言文字套用能力,切實改變重知識、輕能力的傾向,全面提高學生的語文素養。中國小語文教學要規範學生的口頭語言,提高口語交際能力,培養良好的聽說習慣和語言習慣。各級職業學校以及其他院校與口語表達關係密切的專業應在教學中增加國語口語交際方面的內容,師範院校應進一步加強口語課教學,並在課時安排和考核、考查等環節上給予保證。要進一步推廣國小語文“注音識字、提前讀寫”等教改實驗,逐步擴大實驗範圍。
12.加大語言文字規範化宣傳力度,做好科學研究工作。要在師生中開展形式多樣、富有實效的語言文字規範化宣傳教育活動並面向社會做好宣傳、諮詢和服務工作,特別是要精心組織並開展好每年一度的推廣國語宣傳周活動。有條件的學校應引導師生關注社會語文生活,監督、評測語言文字的社會套用。有關高等學校要積極參與語言文字和中文信息處理等方面的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為國家制定語言計畫和語言文字規範標準,推進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工作,提供理論和技術支持。
13.加強學校普及國語、用字規範化工作的檢查評估。要將這項工作納入教育質量評估指標體系和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作為教育督導、檢查、評估的一項內容。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評估標準及其操作辦法,有計畫地開展檢查評估工作。要注意總結經驗,及時發現問題,不斷改進工作。
四、加強對學校普及國語和用字規範化工作的領導
14.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語言文字工作機構要認真貫徹國家語言文字工作方針政策,執行語言文字法規、規章和規範標準,充分認識進一步做好學校普及國語和用字規範化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對學校語言文字工作的領導。
15.建立、健全各級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有主管語言文字工作的責任。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兩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有專門的語言文字工作內設機構,並有專職工作人員,縣和縣級市要有機構和人員專管或兼併,以切實做好學校和全社會的語言文字工作。
16.做好學校語言文字工作是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職能機構的共同責任。各級語言文字工作機構要積極、主動協調各有關方面,指導、督促各級各類學校切實做好普及國語和用字規範化工作,為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實現我國新世紀的語言文字工作目標作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