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選擇論》主要內容:教育是“人為”和“為人”的統一。在現實的教育運行中,教育的“人為”主要表現為,實施教育者在歷史給定和容許的條件、空間之內,根據社會和受教者對教育的需要和要求,根據教育自身存在與發展的需要而不斷地進行教育選擇。在歷史背景、社會環境、教育條件等諸種既有因素所蘊含、構成的彈性選擇空間內,施教者的選擇不同,教育就會呈現不同的“人為”之運作和不同的“為人”之效果。簡而言之,教育是一種人為的選擇性存在。在選擇權由集中控制轉向分散擁有、可能性選擇空間日益增大的後計畫經濟時代,此命題顯得尤為重要。
《教育選擇論》把為了實施教育而自主進行的選擇稱為“教育選擇”。教育選擇之於教育本身,既是本體性的,亦是工具性的:教育選擇並非獨立於教育之外的異物,其本身即教育實踐活動,教育的發生同時意味著教育選擇的進行,兩者是同在的,故曰本體性的;同時,教育選擇又不完全是教育本身,施教者是為了實施教育而選擇,選擇屬於為了教育而進行的準備性工作,選擇本身發揮著促成、推進教育運行、發展的功效,故曰工具性的。教育選擇之於教育的本體性和工具性皆源於教育選擇的根本目的——為了實施教育:選擇目的既內在地決定著選擇的性質,亦對選擇行為構成支配,使選擇與教育實施同在,同時又是推動教育發展的工具。對於實踐主體而言,教育選擇之所以能夠現實地發生,前提是選擇者擁有為了實施教育而自主選擇的權利(包括能力和資格),沒有教育選擇權就不會有教育選擇。換言之,教育選擇總是教育選擇許可權內的自主選擇,超出了許可權,選擇主體就不能自主。
教育選擇不是簡單地從既有教育之中進行“多中取少”的挑選或擇選,教育選擇本質上是施教者通過對有益於教育實施的各種因素的選擇而不斷地建構、形成、促成和創造新的教育。受教者作為參與教育的重要主體,他們對教育的需求,無疑對教育的實施起著重要的制約、影響的作用,但受教者對教育的制約和影響是從接受教育的向度,從既成的教育之中選擇自己所需要的教育(包括學校、教師、課程等諸般教育資源)和向施教者提出自己所需要的教育,由於受教者不是教育的實施者,其對教育的制約和影響必須通過施教者得以體現,現有的教育和施教者的存在乃是受教者選擇接受什麼教育和如何接受教育的前提。教育選擇的本質是建構和創造一種新的教育,即將應然的教育轉化為實然的教育。實然教育僅僅是教育發展進程中諸多可能性選擇中的一種經過選擇而實現了的可能性,究竟哪一種應然教育最終會成為實然教育以及實然教育究竟以何種形態呈現,必須和必然經過施教者進行教育選擇。
時代背景、社會環境、科學技術、教育現狀、經濟、政治、文化以及選擇者的個人主觀成分等種種當下既有因素所組合、融合而成的整體狀況,形成了教育選擇的背景,構成了教育選擇的約束條件和支持條件,教育選擇就是在這個背景的制約和框定的彈性空間內進行的。施教者的教育選擇水平主要體現在,在特定選擇目的的支配和引導下,審時度勢,綜合選擇依據,把握選擇時機,做出合適安排,竭力發揮自身潛能而充分利用現有條件,使有助於教育發展的各種潛力得到更加充分地發揮和利用,使教育在自覺、合適的選擇中獲得更充分的發展。
通過教育選擇的實踐效果和教育選擇的現實條件的比較,我們可以一定程度上判斷出教育選擇水平的高低。但實踐的評判標準具有模糊性、滯後性的缺陷,並且實現了的教育總是唯一的,這導致了教育選擇水平的高低具有某種程度上的不可判斷或不可證性,教育選擇主體可以種種理由和藉口而推卸自己本應承擔的責任。教育選擇屬於為了教育利益而進行的類選擇,超越了為了一己私利而進行的個體選擇,為了使教育獲得更好的實施,選擇主體可能要付出個人代價和作出自我犧牲,對教育不負責任或錯誤的選擇會使教育付出代價。因此,教育選擇水平不僅僅表征著主體的選擇能力,還蘊含著強烈的道德精神和科學精神。
教育的實施過程事實上也是教育選擇的過程,任何教育實施,無不體現和需要教育實施者的選擇。《教育選擇論》選取東營市教育實施中的幾個典型的體現教育選擇的案例進行剖析,分析了教育選擇對於教育實施的重要意義和教育選擇的具體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