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執法

國家有關行政機關及其所屬工作人員在現實生活中實施教育法規的活動,是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照法定職權和程式所採取的直接影響公民、社會組織或其他社會力量有關教育的權利與義務,或對其教育權利與義務的行使和履行進行監督的具體行政行為。

原則

依法執行

這是指教育行政機關必須根據法定許可權、法定程式和法治精神進行管理,越權無效。這是現代法治國家行政活動的一條最基本的準則。

權責統一

指在教育行政執法活動中,教育行政機關有權對教育行政相對人適用教育法律規範,同時,也要承擔由實施行政執法行為而引起的法律後果。即權利的行使和責任的承擔要統一,不能只行使權力而不承擔責任。

合理性

這是針對行政執法中享有的自由裁量權而提出的。行政機關應當是執行法律的機關,其行為皆應依法實施,但由於行政事務的複雜性,立法機關不可能通過嚴密的法律規範完全約束行政行為,不得不在事實上和法律上承認行政機關享有一定程度的行為選擇權,即自由裁量權。但與此同時,由於行政裁量權較少受到法律的約束,就出現了被濫用的事實或出現具體行政行為顯失公正的後果。本著既能承認自由裁量權的作用,有應加強對自由裁量權的控制,在行政執法上提出合理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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