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
依法執行
這是指教育行政機關必須根據法定許可權、法定程式和法治精神進行管理,越權無效。這是現代法治國家行政活動的一條最基本的準則。
權責統一
指在教育行政執法活動中,教育行政機關有權對教育行政相對人適用教育法律規範,同時,也要承擔由實施行政執法行為而引起的法律後果。即權利的行使和責任的承擔要統一,不能只行使權力而不承擔責任。
合理性
這是針對行政執法中享有的自由裁量權而提出的。行政機關應當是執行法律的機關,其行為皆應依法實施,但由於行政事務的複雜性,立法機關不可能通過嚴密的法律規範完全約束行政行為,不得不在事實上和法律上承認行政機關享有一定程度的行為選擇權,即自由裁量權。但與此同時,由於行政裁量權較少受到法律的約束,就出現了被濫用的事實或出現具體行政行為顯失公正的後果。本著既能承認自由裁量權的作用,有應加強對自由裁量權的控制,在行政執法上提出合理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