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教育廳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試行)

簡介

發文單位: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發布日期:2004-7-1
執行日期:2004-7-1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貴州省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規定》關於行政執法實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保證教育行政執法公平、公正,預防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發生,保 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貴州省行政執法 監督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是指教育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工作中,由於個人職務行為,因重大過失損害國家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或造成不良後 果,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 省教育廳行政執法人員、省教育廳依法委託執法的機構及執法人員適用本制度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第四條 省教育廳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負責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省教育廳政策法規處、監察室按各自工作職責負責日常工作,市(州、地)教育局相應照此 辦理。
第五條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違法必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責任與處罰相適應的原則。

第二章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範圍和責任行為
第六條 行政執法過錯追究的範圍
(一)對罰款、沒收財物、吊銷辦學許可證、責令停止辦學,停止招生、停考、停止申請資格、撤銷教師資格等行 政處罰認定事實不清、適用依據錯誤、措施不當的;
(二)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適用執法程式錯誤、使用處罰文書不當的;
(三)超越和濫用職 權或者違法實施收費、罰款、許可、審批和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的;
(四)非法要求履行義務、違規濫罰的;
(五)拒不履行、拖延履行、不 完全履行法定職責的;
(六)行政執法管理、行使職權中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下列過錯情形之一的,必須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而實施處罰的;
(二)違 反法定程式實施處罰造成後果的;
(三)濫用職權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四)以權謀私、貪污罰沒款、索取賄賂、敲詐勒索的;
(五) 拒不履行法定職責,無故拖延,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六)拒不改正行政執法過錯或不執行行政複議決定的;
(七)玩忽職守, 對應當予以制止和給予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不實施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國家賠償的違法違紀行為的;
(九) 徇私舞弊,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
(十)對舉報、投訴、申訴、申請行政複議者實施打擊報復的;
第八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追究責任時應從重處理:
(一)接到糾正過錯通知後,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作答覆,也不自行糾正,不申請複查的;
(二) 對複查決定拒不執行的;
(三)多次發生過錯或多次違法違紀的;
(四)過錯行為引起嚴重後果的;
(五)瞞上欺下,弄虛作假的;
(六) 阻撓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
第九條 對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理或免予追究
(一)過錯情節明顯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經過批評 教育後已改正的;
(二) 行政執法人員發現行政執法過錯,主動、及時糾正,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因服從領導命令出現偏差的;
(四) 其他可以從輕處理或不予追究的情形。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人員不承擔責任
(一)因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修改而改變原行政 行為的;
(二)由於行政管理相對人的過錯或不可抗力造成執法錯誤的;
(三)行政執法人員所執行規範性檔案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
(四) 執行上級或本級機關錯誤決定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予追究行政執法人員責任的;
(六)其他不予追究的情形。
第十一條 在執法活動中,執法人員故意違法執法或因過失違法執法造成嚴重後果的,按下列規定確定責任人
(一)承辦人違法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二)2 人以上的行政執法人員共同行使職權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主辦人員承擔主要責任,協辦人員承擔次要責任,共同主辦的共同承擔全部責任;
(三)行政執 法行為經有關領導批准出現過錯的,應追究批准人的領導責任,經集體討論研究決定的具體行政執法行為出現過錯的,該機構行政一把手和贊同該決定的負責人為責 任人;
(四)應當經過審核而未經審核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出現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經審核後造成執法過錯的,審核人與承辦人承擔責任, 因審核造成過錯的,審核人承擔全部責任;
(五)辦理許可、審批項目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程式辦理,對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或者違法實施收費、 罰款、許可、審批的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六)上級執法機關維持下級執法機關(單位)的錯誤決定,由該上下兩級執法機關(單位)的有關 人員分別承擔責任;上級執法機關改變下級執法機關(單位)的決定造成違法執法的,由上級執法機關的有關人員承擔責任。
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執法機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責任:
(一)實施教育行政執法責任制不力的;
(二)對違法執法的責任人查處不力的;
(三) 機關(單位)違法執法問題突出或多次發生重大違法執法行為的。

第三章

追究責任的種類和追究的程式
第十三條 對執法過錯的責任人,應根據其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並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作如下處理:
(一)責令檢查;
(二) 通報批評;
(三)暫停執法活動;
(四)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五)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六)責令違法 執法的責任人依法承擔賠償費用;
(七)其他形式處理。
第十四條 追究責任的程式
(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屬於一般過錯的,由法制 工作機構口頭通知糾正;對重大過錯和口頭通知糾正未改的,經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同意後,由法制工作機構向原執法辦案部門(單位)發出《糾正過錯通知書》。
(二) 原執法辦案部門(單位)接到《糾正過錯通知書》後,應按要求認真辦理,並在規定期限內回復辦理結果。
(三)原執法辦案部門(單位)和責任人對糾正 過錯通知有異議的,可在通知規定回復的期限內向法制工作機構提請複查。複查結果報主要負責人作出決定後,原執法辦案部門(單位)應立即執行。
(四) 在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故意違法執法或因過失違法執法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監察工作機構對過錯行為進行調查核實的前提下,對過錯責任人提出追究責任的處理建 議,報廳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作出決定。
(五)對實施其他形式處理的,由相關部門(單位)按管理許可權處理。
(六)對確認行政執法屬 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已構成犯罪的,移送法務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追究過錯責任的處理決定,應從錯案提起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並書面通知過錯責任人。
第十六條 過錯責任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書後,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有權向原處理機關(單位)或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貴州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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