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導制度

教育督導是人民政府的行政監督行為,監督的對象是下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職能部門以及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教育督導的主要範圍是普通中國小教育、幼兒教育及其他有關的教育工作。 接受督導的普通中、國小校及其他有關教育機構,應當對督導工作給予支持、配合,協助督學做好教育督導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國家實行教育督導制度。
教育督導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為保證國家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的的實現,對所轄地區的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評估的制度。教育督導是人民政府的行政監督行為,監督的對象是下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職能部門以及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教育督導的主要範圍是普通中國小教育、幼兒教育及其他有關的教育工作。現階段教育督導工作的重點是九年義務教育和掃除青壯年文盲教育。教育督導工作主要由教育督導人員實施。教育督導人員又稱為督學,可以是專職的,也可以是兼職的。督學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政治和業務條件,並接受必要的培訓,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並頒發督學證書。督導人員在進行督導活動時,可以列席被督導單位的會議和活動,要求被督導單位提供與督導事項有關的檔案並匯報工作,還可以對被督導單位進行現場調查。督導任務完成以後,督導人員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以及上級督導機構報告督導結果,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可以向社會公布。
接受督導的普通中、國小校及其他有關教育機構,應當對督導工作給予支持、配合,協助督學做好教育督導工作。對於干擾教育督導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要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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