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5月30日增至14人。6月2日巴黎人民起義勝利後,激進派力量逐漸取代溫和派。委員會分為 6個部,分別主管軍事、海軍、稅收、外交、內政、司法。7月10日國民公會改組救國委員會,由9人組成,丹東落選。7月27日~9月 6日又有M.F.M.I.de羅伯斯比爾等5人先後加入,救國委員會最後由12人組成,稱“大委員會”,以區別於救國委員會,成員有羅伯斯比爾、L.-A.-L.de聖茹斯特、G.庫東、L.N.M.卡爾諾、J.-B.-R.蘭代等。救國委員會不設主席,但權力十分集中,採取集體負責制,內部有適當分工。據1793年12月4日國民公會法令,救國委員會成為國民公會所有各委員會的領導者,有權遴選各委員會委員並監督其活動,各部長和將領須執行其決定。它有權派遣全權特派員到各郡和各部隊,外交活動也由它領導。1794年 4月起,它又擁有逮捕權。取消各部,代之以12個行政委員會。
救國委員會中包括左、中、右3種政治力量。1794年3~4月擊敗埃貝爾派和丹東派後,內部分歧日益尖銳。救國委員會與公安委員會為爭奪警察權也經常發生矛盾。熱月政變後救國委員會權力削弱,僅限于軍事與外交。1795年《共和三年憲法》實施後,它與國民公會同時被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