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心理

故意犯罪心理

現代世界各國刑法,均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為補充,因此,故意犯罪是犯罪的常見形式,故意犯罪心理也是犯罪心理的典型類型。按刑事一體化的構架,故意犯罪心理可從刑法視角分為間接故意的犯罪心理和直接故意的犯罪心理。

故意犯罪的概念

我國刑法第14條規定: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故意犯罪的分類

任何故意犯罪的發生,都有其相應的心理活動基礎一支配故意犯罪的心理活動狀態即為犯罪故意。與故意犯罪的法定類型相對應,犯罪故意也有兩種法定類型:即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一種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即為刑法理論上的直接故意犯罪;另一種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有意識地放任其發生,即為刑法理淪上的間接故意犯罪。

從犯罪心理生成機制看,還可將犯罪故意劃分為即時故意與預謀故意,確定故意與不確定故意等類型。即時故意是指行為人事先並無犯罪意圖和策劃,僅因突然出現的意外情景刺激,臨時決意而實施犯罪的心理狀態;預謀故意是指行為人事前已有犯罪意圖,並經過較充分的思考、策劃、準備才實施犯罪行為的心理狀態;一般情況下,預謀故意的主觀惡性大於即時故意。例如,義大利《刑法典》第133條要求法官在量刑時應考慮“故意的程度”,學者們為此提出了兩項衡量標準,第一是犯意的醞釀時間,時間越長,主觀惡性越強,第二是行為人對其行為反社會性的認識程度.越是明知故犯,主觀惡性就越強,確定故意是指對於危害結果有確定的預見,並決意使之發生而實施犯罪行為的心理狀態;不確定故意是指對於危害結果僅有概括的預見,並未考慮到發生何種具體結果而實施犯罪的心理狀態。在司法實踐中,劃分這兩種故意的主要依據是結果發生的可能性是否本來或應該包括在行為人預見的範圍之內。

故意犯罪心理構成因素

故意犯罪心理作為犯罪主觀方面的描述,究竟由哪些心理因素構成,理論界有三種觀點:

(1)認識主義又稱為預見主義,認為犯罪故意的構成以行為人對於客觀上的犯罪事實具有認識為必要。顯然,這種觀點強調的是知的因素在故意犯罪心理構成中的重要性。“明知故犯”就是這種認識主義的絕佳注釋。我們認為,認知是反映人對客觀事物的認識,這種認識本身尚不足以體現人的主觀惡性。因此,脫離意志因素而將故意犯罪心理的構成局限在認識因素之內,顯然有失偏頗。

(2)希望主義又稱為意欲主義,認為犯罪故意的成立不僅要認識構成要件的事實,而且須認識希望危害結果發生。顯然,這種觀點強調的是意的因素在故意犯罪心理構成中的重要性,進而從知的表面進入到意的深層,然而,希望主義對於意志因素的理解過於狹窄,將意志等同於希望,從而縮小了故意犯罪心理的範圍。

(3)容認主義又稱為折中主義,此觀點在承認認識因素是故意的心理基礎的前提下,認為故意的構成並不一定以希望結果發生為條件,只要行為人容認危害結果發生,亦同樣可以構成故意。容認主義在對意志因素的理解上,持一種更為寬泛的態度,不僅希望可以成為故意犯罪心理的意志因素,容認亦可以成為意志因素,從而擴大了故意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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