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試行)

為規範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試點期間的政府財務報告編制工作,確保政府財務報告真實、準確、完整、規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務院關於批轉財政部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3號)、《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令第78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試行)》的通知

財庫[2015]212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現將《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財政部將根據《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試行)》制定發布《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編制操作指南(試行)》和《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編制操作指南(試行)》,具體指導政府財務報告編制。隨著政府會計準則制度體系建立完善,及時修訂政府財務報告編制相關制度。

二、根據《國務院關於批轉財政部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3號)要求,2016-2017年開展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試點工作。2016年工作任務是,確定試點範圍、組織開發政府財務報告信息系統、開展培訓等,從2017年起開始編制2016年度政府財務報告。試點範圍和試點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三、政府財務報告編制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和技術性強、工作任務重,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紮實做好業務培訓、資產負債清查核實等基礎工作,確保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工作平穩有序推進。

財政部

2015年11月16日

編制辦法(試行)

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試點期間的政府財務報告編制工作,確保政府財務報告真實、準確、完整、規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務院關於批轉財政部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3號)、《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令第78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

第三條 政府財務報告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編制,包括政府部門財務報告和政府綜合財務報告。

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由政府部門編制,主要反映本部門財務狀況、運行情況等,為加強政府部門資產負債管理、預算管理、績效管理等提供信息支撐。

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由政府財政部門編制,主要反映政府整體財務狀況、運行情況和財政中長期可持續性等,可作為考核地方政府績效、開展地方政府信用評級、評估預警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編制全國和地方資產負債表以及制定財政中長期規劃和其他相關規劃的重要依據。

本辦法所稱政府整體財務狀況、運行情況是指政府財政部門將各部門和其他納入財務報表合併範圍的各主體的財務報表進行合併匯總,並以合併匯總的結果反映的政府整體財務狀況和運行情況。

第二章 政府財務報告主要內容

第一節 政府部門財務報告主要內容

第四條 政府部門財務報告應當包括會計報表、報表附註、財務分析等。

第五條 會計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及當期盈餘與預算結餘差異表等。

資產負債表重點反映政府部門年末財務狀況。資產負債表應當按照資產、負債和淨資產分類分項列示。其中,資產應當按照流動性分類分項列示,包括流動資產、非流動資產等;負債應當按照流動性分類分項列示,包括流動負債、非流動負債等。

收入費用表重點反映政府部門年度運行情況。收入費用表應當按照收入、費用和盈餘分類分項列示。

當期盈餘與預算結餘差異表重點反映政府部門權責發生制基礎當期盈餘與現行會計制度下當期預算結餘之間的差異。

第六條 報表附註重點對財務報表作進一步解釋說明,一般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披露:

(一)報表的編制基礎、遵循政府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聲明;

(二)報表涵蓋的主體範圍;

(三)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

(四)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和進一步說明;

(五)或有和承諾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後重大事項的說明;

(六)部門及所屬單位代表政府管理的有關經濟業務或事項的說明,包括政府儲備資產、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等;

(七)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政府部門財務分析主要包括資產負債狀況分析、運行情況分析、相關指標變化情況及趨勢分析等。

第二節 政府綜合財務報告主要內容

第八條 政府綜合財務報告應當包括會計報表、報表附註、財政經濟分析、政府財政財務管理情況等。

第九條 會計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及當期盈餘與預算結餘差異表等。

資產負債表重點反映政府整體年末財務狀況。資產負債表應當按照資產、負債和淨資產分類分項列示。其中,資產應當按照流動性分類分項列示,包括流動資產、非流動資產等;負債應當按照流動性分類分項列示,包括流動負債、非流動負債等。

收入費用表重點反映政府整體年度運行情況。收入費用表應當按照收入、費用和盈餘分類分項列示。

當期盈餘與預算結餘差異表重點反映政府整體權責發生制基礎當期盈餘與現行會計制度下當期預算結餘之間的差異。

第十條 報表附註重點對會計報表作進一步解釋說明,一般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披露:

(一)報表的編制基礎、遵循政府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聲明;

(二)報表涵蓋的主體範圍;

(三)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

(四)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和進一步說明,包括政府重要資產轉讓及其出售情況,重大投資、融資活動等;

(五)或有和承諾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後重大事項的說明;

(六)與政府履職和財務情況密切相關的經濟業務或事項的說明,包括政府儲備資產、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政府持有的企業的出資人權益等;

(七)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政府財政經濟分析應當包括財務狀況分析、運行情況分析、財政中長期可持續性分析等。

政府財務狀況分析主要包括:資產方面,重點分析政府資產的構成及分布,對於貨幣資產、政府對外投資、政府儲備資產、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等重要項目,分析各資產比重變化趨勢以及對於政府償債能力和公共服務能力的影響。負債方面,重點分析政府債務規模大小、債務結構以及發展趨勢。通過政府資產負債率、債務率等指標,分析政府當期及未來中長期債務風險情況。

政府運行情況分析主要包括:收入方面,重點分析政府收入規模、結構及來源分布、重點收入項目的比重及變化趨勢,特別是巨觀經濟運行、相關行業發展、稅收政策、非稅收入政策等對政府收入變動的影響。費用方面,重點按照經濟分類分析政府費用規模及構成,特別是政府投融資情況對政府費用變動的影響。通過政府收入費用率等指標,分析政府運行效率。

財政中長期可持續性分析主要包括:基於當前政府財政財務狀況和運行情況,結合本地區經濟形勢、重點產業發展趨勢、財政體制、財稅政策、社會保障政策等,全面分析政府未來中長期收入支出變化趨勢、預測財政收支缺口以及相關負債占GDP比重等。

第十二條 政府財政財務管理情況,主要反映政府財政財務管理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

第三章 政府財務報告編制

第十三條 政府財務報告內容應當符合政府會計準則、政府相關財務會計制度等規定。

對於政府會計準則、政府相關財務會計制度尚未作出規定的經濟業務或事項,編制政府財務報告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和相關報告標準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政府財務報告按公曆年度編制,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條 政府財務報告應當以人民幣作為報告幣種。採用外幣計量的項目,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算為人民幣金額計量。

第十六條 政府財務報告格式應當符合財政部統一規定。

第一節 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編制

第十七條 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由本部門所屬單位逐級編制。政府各單位應當以經核對無誤的會計賬簿數據為基礎編制本單位財務報表。

第十八條 政府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財政財務管理制度以及會計制度規定,全面清查核實單位的資產負債,做到賬實相符、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表相符。對代表政府管理的資產,各單位應全面清查核實,完善基礎資料,全面、準確、真實、完整地反映。

會計賬簿相關數據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的,應當提取數據後按照相關報告標準進行調整,數據調整應當符合重要性原則,並編制調整分錄。

第十九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對所屬各單位財務報表進行合併編制本部門財務報表。

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時,對部門內部單位之間發生的經濟業務或事項應當經過確認後抵銷,並編制抵銷分錄,在此基礎上分項合併財務報表項目。

第二十條 政府部門財務報表之間、財務報表各項目之間,凡有對應關係的數字,應當相互一致;報表中本期與上期有關的數字應當銜接。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使用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因特殊情形發生較大變更的,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並陳述相關理由。

第二十二條 政府部門財務分析應當基於財務報表所反映的信息,並緊密結合政府部門職能履行、預算管理、資產負債管理和績效管理等要求。

第二節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編制

第二十三條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以財政總預算會計報表、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會計報表、部門財務報表、土地儲備資金財務報表、物資儲備資金會計報表等為基礎編制政府綜合財務報表。

第二十四條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財政管理制度以及會計制度規定,全面清查核實財政部門代表政府管理的資產負債等,做到賬實相符、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表相符。

會計賬簿相關數據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的,應當提取數據後按照相關報告標準進行調整,數據調整應當符合重要性原則,並編制調整分錄。

第二十五條 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本級財政總預算會計報表、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會計報表、部門財務報表、土地儲備資金財務報表、物資儲備資金會計報表等進行合併,編制本級政府綜合財務報表。對於未在財政總預算會計報表中反映的政府股權投資、投資收益等,暫按權益法從國有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報表中取得相關數據納入政府綜合財務報表。

編制本級政府綜合財務報表時,經確認後,應當對上述被合併報表之間經濟業務或事項進行抵銷,並編制抵銷分錄,在此基礎上分項加總財務報表項目。縣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要合併匯總本級政府綜合財務報表和下級政府綜合財務報表,編制本行政區政府綜合財務報表。

第二十六條 政府綜合財務報表之間、財務報表各項目之間,凡有對應關係的數字,應當相互一致;報表中本期與上期有關的數字應當銜接。

第二十七條 政府財政經濟分析應當基於財務報表所反映的信息,結合經濟形勢狀況和趨勢、財政管理政策措施,對政府整體財務情況進行綜合性分析。

第四章政府財務報告報送

第二十八條 政府各單位按照財務管理關係,應當按規定內容和時限採取自下而上方式逐級報送財務報告。

第二十九條 政府部門財務報告應當按規定內容和時限報送同級政府財政部門。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本級政府綜合財務報告以及本行政區政府綜合財務報告,按規定內容和時限報送上級政府財政部門。

第五章 政府財務報告數據質量審核

第三十一條 政府財務報告數據質量審核重點是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規範性,具體包括:

(一)內容真實性:報表數據與會計賬簿數據是否相符,是否有漏報、虛報和瞞報等現象。

(二)數據準確性:財務報表表內、表間勾稽關係是否銜接,紙質數據與電子數據、分戶數據與合併匯總數據是否保持一致。

(三)範圍完整性:是否涵蓋所有報告主體和事項。

(四)格式規範性:會計報表、報表附註、分析說明的格式等是否符合政府財務報告編制制度規定。

第三十二條 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對本部門、本單位財務報告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規範性進行初審並負責。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部門財務報告的準確性、完整性、規範性進行複審。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本級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規範性進行初審並負責。上級財政部門應認真做好對下級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的審核工作,確保報告數據資料準確性、完整性、規範性。

第三十三條 政府財務報告的審核包括自行審核、集中會審、委託審核等多種形式。

(一)自行審核:各單位在報送財務報告前自行將本單位紙質報表、電子數據以及相關資料,按規定的審核內容進行逐項審核。

(二)集中會審:各地區、各部門組織專門力量對本地區、本部門所屬單位編制的財務報告紙質報表、電子數據以及相關資料,按照財政部門的標準及要求集中進行審核。

(三)委託審核:各地區、各部門在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委託中介機構對本地區、本部門所屬單位編制的財務報告紙質報表、電子數據以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

第三十四條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認真做好財務報告審核工作,凡發現報告編制不符合規定,存在漏報、重報、虛報、瞞報、錯報以及相關數據不銜接等錯誤和問題,應當要求有關單位立即糾正,並限期重新報送。

第三十五條 政府財務報告審核應當採取人工審核和計算機審核相結合方式進行,審核方法主要包括政策性審核、規範性審核等。政策性審核主要依據政府會計準則、相關財務會計制度和有關政策規定,對財務報告進行審核;規範性審核側重於財務報告編制的準確性和真實性及勾稽關係等方面的審核。

第三十六條 政府財務報告數據質量監督檢查採取隨機抽取與定向選擇相結合的方式,對政府財務報告存在明顯質量問題或以往年份監督檢查不合格單位進行重點核查。

第六章政府財務報告數據資料管理

第三十七條 政府財務報告數據資料包括以各種介質存放的政府財務報告及相關工作底稿等。

第三十八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管理相關規定,對部門財務報告數據資料進行歸類整理、建檔建庫,並從計算機中傳出備份保存。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管理相關規定對政府綜合財務報告數據資料進行歸類整理、建檔建庫,並從計算機中傳出備份保存。

第三十九條 政府財務報告數據資料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嚴格實行密級管理。

第七章 職責分工

第四十條 財政部是政府財務報告編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其職責主要是:

(一)制定政府財務報告編制的制度辦法;

(二)制定全國統一的政府財務報告報表體系,明確報表格式要求和填報口徑,組織和指導全國政府財務報告編報及軟體使用的布置與培訓;

(三)組織和指導全國政府財務報告的收集、審核、合併匯總和報送工作;

(四)組織和指導全國政府財務報告數據的分析利用;

(五)組織和指導全國政府財務報告數據質量監督檢查;

(六)建立和管理全國政府財務報告資料庫;

(七)組織和指導全國政府財務報告考核評價工作;

(八)審核中央政府各部門財務報告,合併編制中央政府綜合財務報告;

(九)審核省本級和全省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合併匯總編制全國政府綜合財務報告。

第四十一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政府財務報告的編制管理工作。其職責主要是:

(一)組織和指導本地區政府財務報告編報及軟體使用的布置與培訓;

(二)組織和指導本地區政府財務報告的收集、審核、合併匯總和報送工作;

(三)組織和指導本地區政府財務報告數據的分析利用;

(四)組織和指導本地區政府財務報告數據質量監督檢查;

(五)建立和管理本地區政府財務報告資料庫;

(六)組織和指導本地區政府財務報告考核評價工作;

(七)審核本級政府各部門財務報告,合併編制本級政府綜合財務報告;

(八)審核下級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合併匯總編制本地區政府綜合財務報告。

第四十二條 各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財務報告的編制管理工作,其職責主要是:

(一)組織本部門所屬單位財務報告編報及軟體使用的布置與培訓;

(二)組織和指導本部門所屬單位財務報告的收集、審核、合併匯總和報送工作;

(三)組織本部門財務報告數據的分析利用;

(四)組織本部門所屬單位財務報告數據質量監督檢查;

(五)建立和管理本部門所屬單位財務報告資料庫;

(六)組織本部門所屬單位財務報告考核評價工作;

(七)審核本部門所屬單位財務報表,合併編制本部門財務報表。

第八章罰 則

第四十三條 編制部門或單位未按照政府會計準則、政府相關財務會計制度和有關政策要求編報,導致政府財務報告內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數據信息質量較差的,責令重新編報,並予以通報批評。

第四十四條 政府財務報告編制工作中有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財務信息,以及嚴重故意漏報、瞞報等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九章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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