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本位

“政府本位”行政理念是指:政府是國家意志的體現者和貫徹者,是唯一享有公共事務管理資格的主體,政府是全社會利益的代表者,行使著對全社會一切事務監督、控制和管理的權力。 “政府本位”行政理念是指:政府是國家意志的體現者和貫徹者,是唯一享有公共事務管理資格的主體,政府是全社會利益的代表者,行使著對全社會一切事務監督、控制和管理的權力。 (1)政府全能,政府至上,政府是一切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者。

“政府本位”行政理念是指:政府是國家意志的體現者和貫徹者,是唯一享有公共事務管理資格的主體,政府是全社會利益的代表者,行使著對全社會一切事務監督、控制和管理的權力。

“政府本位”行政理念及其由來

“政府本位”行政理念是指:政府是國家意志的體現者和貫徹者,是唯一享有公共事務管理資格的主體,政府是全社會利益的代表者,行使著對全社會一切事務監督、控制和管理的權力。政府的管理和服務是建立在政府需要的基礎上。其核心本質就是:只有政府,也只能是政府才能管理且能管理好。
行政理念是以適應一定社會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而存在的。從人類社會的發展過程來看,行政過程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即:統治行政過程、管制行政過程和服務行政過程。
統治行政與管制行政分別對應於農業社會和工業社會前期兩個歷史階段。有論者認為,傳統的統治型政府是作為統治階級統治人民的御民之器而存在的;管制型政府則前進了一步,把政府的公共管理與社會的現實要求統一了起來,實現了對社會的管理,但政府作為管理的主體,處於管理的核心位置,驅使著作為管理客體的整個社會圍繞政府的活動轉,所以表現為一種政府中心化的現象,政府成了社會的主人,高高在上地實施著對社會的統治和管理”。政府的這種特殊地位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直接促成了對政府全能的崇拜,孕育了這樣一種理念,即“政府本位”的行政理念。

“政府本位”行政理念的弊端

“政府本位”行政理念的形成在我國有其歷史的淵源。我國是一個有著長達兩千餘年封建統治歷史的國家。“君權神授”、“皇權至上”的觀念嚴重地束縛了人們的思想,“官就是政府,政府就是官”的思想深深植根於官員和民眾的頭腦中。人們幾乎沒有“社會”意識和“公民”意識。新中國成立後,我們選擇計畫經濟發展模式,即由國家和政府通過統一資源配置來促進社會發展。在當時,這種政府管制模式不僅實現了生產資料國有化和國家對整個經濟生活的控制,而且還迅速有效地動員了社會資源,實現了工業化積累。政府管制模式在建國初期確實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有效地推進了當時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然而,隨著經濟一體化、全球化的發展和我國由計畫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在政府管制模式下所形成的“政府本位”的弱點和弊端也日益凸顯出來。
(1)政府全能,政府至上,政府是一切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者。在這樣一種行政理念支配下,政府凌駕於社會之上,其行政權力不受或很少受到其他權力機構和社會民眾的監督和制約。政府職能的無限膨脹,嚴重影響了市場機製作用的有效發揮,造成了社會主體功能的萎縮。正如鄧小平同志所指出的:“我們管了很多不該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這些事只要有一定規章,放在下面,放在企業、事業、社會單位,讓他們真正按照民主集中制自行處理,本來可以很好辦,但是統統拿到黨政機關,拿到中央部門來,就很難辦。誰也沒有這樣的神通,能夠辦這么繁重而生疏的事情”。
(2)政府“經濟人”特性日趨嚴重,無法保證公共權力的正確使用。長期以來,政府用計畫取代市場,計畫成為社會資源配置的唯一手段和方式。政府在執掌著社會資源配置權的同時,就無法擺脫其“經濟人”的特性———即追求政府自身利益最大化。多年來,在缺乏必要的監督和約束機制條件下,“政府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法定化”等問題日趨嚴重。亂設審批項目、濫用審批權利、利用審批亂收費等以權謀利的政府趨利行為,違背了政府公共服務的宗旨,嚴重地侵害了企業和民眾的利益,損壞了政府在公眾中的形象,為腐敗的滋生提供了土壤。2007年查處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腐敗大案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3)“職能無限,責任有限”的體制,造成了行政效率低下,行政成本高昂。在“政府本位”理念的支配下,政府直接面對大量巨觀、微觀的管理活動,出現了管得過多、統得過死的局面;同時,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社會事務也不斷增多,政府負擔也越來越重,因此不得不增加相應的政府機構、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從而導致政府部門、機構、人員的惡性膨脹,造成機構林立,職能交叉,行政效率低下,行政成本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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