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具是政府用來達成政策目標的手段。有市場化工具、工商管理技術和社區化手段三種。
一般地,政府工具,又稱政策工具或政府治理工具。20世紀90年代以來,許多新的理解不斷出現。如,政策工具是政府在執行其政策目標時所運用的混合技術;(Howlett,1991)又如,政府工具是指政府的行為方式,以及通過某種途徑用以調節政府行為的機制;(歐文·休斯,2002)再如,政府工具,又稱公共行動工具,是一種可以識別的手段,通過它集體行動得以建構,公共問題得以解決。(Salamon,2002:19)20世紀90年代以來,政府工具研究與治理理論結合,由此出現了(政府)治理工具、新治理工具等新概念。
政府工具的多重屬性。這體現為人們對政府工具的“構成材料”的學術追問。
一是政府工具的技術屬性。這點早已為許多學者所揭示。政策工具是政府機關為執行政策以達成政策目標,可以自由選擇套用之各種技術的總稱。 政府工具的設計和套用往往離不開一定的技術支持。各種技術手段是政府工具構成技術基礎。
二是政府工具的行為屬性。有學者(Schneider&Ingram,1990)從行為的角度對政府工具進行探討。他們認為,處於不同位置的人們必須根據政策目標做出決策和採取行動。政府工具內在地體現了某種行為假設。這種研究揭示了政府工具的行為屬性。
三是政府工具的制度屬性。薩拉蒙明確提出了政府工具的構成材料的觀點(Salamon,2002:19-21)。他認為工具“建構”行動,即工具促成的關係不是自由式的或短暫的而是制度化的。工具定義了誰參與到公共項目的運作及其角色是什麼以及他們如何彼此關聯。工具建構的行動是旨在解決公共問題的“集體行動”。政府工具是由許多要素構成的“工具包”,其中包括物品或活動、提供此種物品或服務的媒介、提供系統(即參與提供物品或活動的組織體系)和一套規則(無論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它界定構成提供系統的實體間關係)。這些要素的結合機制是:服務系統按照某種規則組織起來,選取一定的媒介,提供某種物品或服務。因而,政府工具就是提供物品和服務的制度安排。
政府工具的分類
1、依據強制性程度排列而分類:自願性政策工具(家庭與社區、自願性組織、私人市場)、混合型政策工具(信息和勸說、補貼、產權拍賣、稅收和使用費)、強制性政策工具(管制、公共事業、直接提供)。 2、依據政府工具及其供給系統的分類:直接行政(政府當局)、社會管制(政府當局或管制者)、經濟管制(管制委員會)、契約(商業和非營利組織)、撥款(下級政府和非營利組織)、直接付款(政府當局)、貨款擔保(商業銀行)、保險(政府當局)、稅式支出(稅收系統)、收費與用者付費(稅收系統)、債務法(法院系統)、政府公司(準公共機構)、憑單制(政府當局)。 3、依據工具來源的分類:市場化工具、工商管理技術、社會化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