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失信

一是行政管理體制不規範,政府職能轉變不合理,導致政府信用能力有限而信用範圍無限的矛盾。 二是政府信用責任機制的缺失。 四是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不健全,導致政府與民眾互信溝通渠道不暢。

政府失信的分類

在政治生活中,政府失信主要分為隨意型失信和故意型失信,統稱為主觀型政府失信,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政府決策失敗。一些地方政府沒有建立科學合理的決策機制,不考慮當地實際情況,完全以少數領導者的意志為轉移,隨意決策、盲目決策,嚴重影響了決策的科學性,削弱了決策的嚴肅性。另外,由於一些“新官不理舊事,新官不認舊賬”現象存在,導致政府政策朝令夕改,缺乏穩定性與持續性,致使政府信用在民眾心中漸漸流失。二是政策執行失樣。令行禁止是政府信用最直接的體現。然而在政策具體執行過程中,一些地方和部門領導幹部對上級的政令“重視在嘴上,措施在紙上,行動在會上”,對自己有利的就用足用活,反之則採取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方式或軟托硬抗,或相互推諉,致使政策貫徹不力,執行走形,最終導致政府無法兌現對民眾的承諾。三是政府行為失范。一些地方政府機構職能轉變不到位,沒有明確職能許可權,越位、失位、錯位,不作為、亂作為現象嚴重,該管的沒管,不該管的緊抓不放,在同一事情上,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包攬天下,輕易介入生產性、競爭性微觀經濟領域,導致權力尋租,滋生腐敗,嚴重影響政府信譽和形象。四是政府信息失真。如一些地方政府為誇大工作實績,刻意虛報國民經濟發展數字指標;為維護自身形象,故意隱瞞或歪曲重大突發性公共危機信息的發布,政府與民眾之間出現嚴重的信息不對稱,致使公共信息失真。這既妨礙了民眾對政府的監督,也破壞了政府與民眾之間的信任與合作,嚴重損害了政府的信用形象。

政府失信的原因

政府信用的缺失是諸多因素不斷積累而造成的。其中既包括社會信用環境、歷史傳統因素,也包括少數政府官員的個人道德素質問題。但我們認為,更重要的是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行政領導體制等制度層面的因素才是導致政府失信的根源。
一是行政管理體制不規範,政府職能轉變不合理,導致政府信用能力有限而信用範圍無限的矛盾。政府失信的表現形式多樣,但從本質上說卻是與政府職能過大,超出其實際責任能力範圍有關。雖然理論上對政府的職能許可權做了原則性規定,但實踐操作層面一些地方政府超出職權隨意干預經濟社會活動依然是司空見慣的現象。隨著市場化改革的逐步深入,政府職能轉變,這一現象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由於政府職能轉變本身也是一個探索過程,受制於各種因素的制約,各地方的表現也參差不齊。當政府實際信用能力有限而政府職能無限擴張,政府承擔信用責任範圍過大時,結果必然導致政府陷入信用危機。
二是政府信用責任機制的缺失。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缺乏健全有效的政府信用責任機制。科學有效的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和懲罰機制的缺乏,難以對政府失信主體的失信行為從根本上進行有效制約。
三是政府官員選任機制的弊端導致政府官員行為偏差。自上而下的選拔委任政府官員的權力配置方式,客觀上形成了官員只需對上負責的局面。這一選拔機制會引誘一些機會主義者將對民眾負責排除於其信用責任範圍之外。四是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不健全,導致政府與民眾互信溝通渠道不暢。目前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缺乏對民眾信息需求預測系統,不能準確預測社會民眾對於公共信息的需求內容和範圍;社會公眾自由獲取政府信息,特別是政府信用信息的經常性機制沒有建立,並且公民獲得政府信息的程式方面還缺乏保障和救濟。另外,政府信用信息公開制度的缺失,導致社會民眾對政府信用信息缺乏了解,無法對政府信用做出判斷則是當前中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不健全的重要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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