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統計法》和《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加強依法統計,推進誠信統計,建立保障企業獨立真實報送統計信息長效機制,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和政府統計公信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是指在依法開展的政府統計調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
(一)蓄意編造虛假統計數據的;
(二)虛報、瞞報統計數據數額較大或者虛報率、瞞報率較高的;
(三)有其他嚴重統計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
第三條
對依法認定的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政府統計機構應當通過中國統計信息網,向社會公示失信企業信息。
公示的失信企業信息包括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統計違法行為、依法處理情況等。
第四條
公示失信企業信息應當遵循合法真實、公正及時、鼓勵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統計局組織管理全國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直接公示特別嚴重的失信企業信息。
第六條
政府統計機構自依法認定失信企業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示失信企業信息。
對嚴重失信企業和嚴重干預企業獨立真實報送統計數據的單位、個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條
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期限為1年。在公示期間,企業認真整改到位,經企業申請,履行公示職責的政府統計機構核實後,可以從中國統計信息網提前移除失信企業信息,但公示時間不得少於6個月。企業整改不到位,公示期限延長至2年。
在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期間,政府統計機構應當重點檢查企業遵守統計法情況,再次發現企業有統計違法行為的,公示期限延長至2年。
第八條
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等國家有關規定,將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納入金融、工商等行業和部門信用信息系統,與企業融資、政府補貼、工商註冊管理等掛鈎。
第九條
下級統計機構未按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的,由上級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條
政府統計機構發現公示的失信企業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政府統計機構公示的失信企業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政府統計機構予以更正。
第十一條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和其他統計違法行為,對舉報者依法予以保護。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統計機構在公示失信企業信息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
企業報送的統計資料異常且不能做合理解釋的,由政府統計機構列入統計信用異常企業名錄,告誡企業自我檢查更正。
企業認真整改到位,由政府統計機構移出統計信用異常企業名錄;企業整改不到位,經依法查實具有嚴重統計違法行為的,將作為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由政府統計機構公示失信企業信息。
第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組織實施的統計活動中,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的信息公示。
在上述統計活動中嚴重失信的其他組織,其信息公示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
條例問答
1.問:國家統計局為什麼要制定《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暫行辦法》?該《辦法》對於促進依法統計,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推動整個誠信社會建設有何現實意義?
答:制定《辦法》的根本目的,是保證源頭統計數據質量,提高政府統計公信力,為國家決策和管理提供科學依據,為社會公眾參與經濟社會活動提供可靠信息。
一方面,這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統計領域信用建設的指示的需要。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建設誠信社會提出了明確的要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提出,要加強統計領域信用建設,建立統計失信行為通報和公開曝光制度,加大對統計失信企業的聯合懲戒力度,將統計失信企業名單檔案及其違法違規信息納入金融、工商等行業和部門信用信息系統,將統計信用記錄與企業融資、政府補貼、工商註冊登記等掛鈎,切實強化對統計失信行為的懲戒和制約,營造誠實報數光榮、失信造假可恥的良好風氣。《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門應當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行政處罰信息和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統計部門是政府的重要工作部門,應當按照這一要求公開相關信息。《辦法》的制定,就是對上述要求的具體落實。
另一方面,這也是加強依法統計的需要。統計數據質量是統計工作的生命線,保障統計數據質量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統計是統計數據質量的根本保證。國家統計局一直將提高統計數據質量作為統計工作的頭等大事,採取多種措施,取得了明顯效果。在實施統計調查時,絕大多數企業能夠積極配合,獨立真實報送統計數據,從總體上保證了源頭統計數據的真實可靠。但從近年來民眾舉報和各級統計機構查辦的統計違法案件看,個別地方干預企業獨立真實報送統計數據等行為仍時有發生,個別企業不抵制、不反對干預本企業依法獨立報告權益,或者為了爭取貸款、爭創名牌、享受政策優惠等,虛報瞞報統計數據謀求自身利益。這些行為嚴重影響企業源頭數據質量。制定《辦法》,就是為了將《統計法》關於對統計違法行為要予以通報的要求常態化和具體化,堅決維護企業獨立真實上報統計數據的合法權益,堅決維護統計法律的嚴肅性,為提高源頭數據質量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同時,它還是建立保障企業獨立真實報送統計信息的長效機制的需要。主要是增加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的代價,加大企業在統計數據上弄虛作假的成本,使企業不願、不敢虛報、瞞報、拒報統計數據。現在絕大多數企業都能誠實報數,但也有極少數企業在報數上弄虛作假,謀取自身利益。如果不讓這極少數企業付出比獲得利益還大的代價,就是對誠實報數企業的不公。我們要做的就是,讓統計誠信企業一路暢通,統計失信企業寸步難行。《辦法》規定,對依法認定的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向社會公示其失信信息,而且這些信息將逐步與企業融資、政府補貼、工商註冊管理等直接掛鈎。企業一旦進入失信企業名單,其形象和生產經營活動就會受到影響,企業將會為此付出相應的成本和代價。這樣就會促使企業自覺抵制干預統計數據的行為。同時通過公示嚴重失信企業信息,藉助社會監督力量,逐步在全社會形成強大的反對和制止統計上弄虛作假的輿論氛圍。
此外,該《辦法》更是適應統計數據生產方式發生重大變革的現實需要。目前已有近100萬家重點企業通過國家聯網直報平台直接向國家統計數據中心報送統計數據。未來幾年,所有面向企業的調查要么由企業在國家聯網直報平台上直接填報數據,要么由調查員手持電子終端到企業現場採集數據並直接通過網路上報國家數據中心。因此,企業數據的真實可靠直接決定著國家統計數據的準確可信。這就更加要求企業切實維護獨立真實報送統計數據的權益,更加準確完整報送統計資料。
2.問:我們注意到,《辦法》通過國家統計局的官網廣泛徵求社會意見,為什麼要採取這樣一種形式?
答:網上徵求意見主要出於三點考慮。一是增強《辦法》制定的民主性。建立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制度,不僅需要聽取廣大企業意見,維護絕大多數守法企業的合法權益,而且社會各界也高度關注。在網上徵求意見,能使我們充分了解企業和各地各部門、社會公眾的意願,確保《辦法》各項規範更加合理。
二是增強《辦法》制定的科學性。《辦法》既有公示的內容,也有公示的程式,還有許多救濟性措施。怎樣使《辦法》切合實際,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企業和基層一線人員最有發言權,通過網路徵求意見,可以廣泛地獲得企業、基層和專家學者意見,確保《辦法》更好發揮作用。
三是使《辦法》制定更接地氣。網路監督已成為社會公眾對統計工作監督的主要方式之一,不少統計違法行為都是通過網路舉報的,網民已成為推動統計改革發展的重要力量。通過網上徵求意見,能充分吸收網民意見和建議。
三種情形之一的企業將被列為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且將被公示相關主要信息
3.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辦法》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的界定,公示的嚴重失信企業信息所包括的內容,公示的主體和渠道,公示的期限,聯合懲戒措施,糾錯和救濟制度,統計信用異常企業名錄管理等內容。
4.問:企業出現哪些行為,會被列為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
答:《辦法》第2條規定,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是指在依法開展的政府統計調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一是蓄意編造虛假統計數據的;二是虛報、瞞報統計數據數額較大或者虛報率、瞞報率較高的;三是有其他嚴重統計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
以上三種統計違法行為,每種都嚴重影響企業源頭數據,只要依法核實屬三種情形之一,企業就會被列入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
5.問:被確認為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統計部門將公示企業什麼信息?
答:《辦法》第3條規定:公示的失信企業信息包括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統計違法行為、依法處理情況等。
之所以公示這些信息,就是要讓社會公眾了解是哪個企業違反統計法、違法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違法情節和處理情況,以便社會公眾更好地監督,同時也給嚴重失信企業施加強大的輿論壓力。
6.問: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的公示期限是多長時間?被公示後,企業認真整改,是否可以縮短公示期限?
答:《辦法》第7條規定,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期限為1年。公示期間,如果企業認真整改到位,經企業申請,並由履行公示職責的政府統計機構核實後,可以提前移除有關信息,但是公示時間不少於6個月。如果企業整改不到位,或再次出現統計違法行為的,公示期限將延長至2年。
公示期限的確定主要是考慮要將懲戒與教育警示相結合,企業有積極表現的,經申請可以提前移除公示信息。我們認為,公示不是目的,是要通過信息公示對企業進行教育、警示,對其他企業進行告誡,最終是要達到提高源頭數據質量,維護統計法律尊嚴的目的。《辦法》設定了糾錯機制
7.問:如果有被公示的企業不幸“蒙冤”,有何救濟途徑?
答:統計部門將嚴格依法認定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同時《辦法》也規定了相應的救濟機制。《辦法》第10條、第12條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政府統計機構公示的失信企業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政府統計機構予以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統計機構在公示失信企業信息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上述兩條規定是《辦法》公正性、合理性的體現,可以較好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證其利益不受侵犯。
8.問:社會公眾可以通過什麼渠道了解到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
答:對於公示信息的渠道,《辦法》第3條規定,對依法認定的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政府統計機構應當通過中國統計信息網(國家統計局網站),向社會公示失信企業信息。因此,社會公眾可以在中國統計信息網上看到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
採取集中公示的方式,可以方便社會公眾查詢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推動全社會對統計工作的監督。另外,通過中央級網站公示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可以引起企業的高度重視,促使統計上違法企業認真整改。
9.問:社會公眾可以舉報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嗎?
答:我們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和其他統計違法行為,並對舉報者依法予以保護。社會公眾可以通過中國統計信息網公布的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或採取線上舉報形式,也可以採取傳統的信件舉報形式進行舉報,舉報渠道是暢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