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富差貧

亦稱“賣富差貧”。清代丁役制度及僉派運丁中的弊病之一。清初差徭繁重,官役與殷實富豪士紳,通同作弊,用挪移脫換的手段,致使有田產的富戶不出差役,而貧窮無田的貧戶則遭受差徭之累,稱為放富差貧。當時,曾有人要求通行“按田起役”,以杜絕此類賣富差貧的弊病。康熙五十一年(1712) 諭令,所生人丁,永不加賦。雍正初年,行“攤丁入畝”,一時緩解了丁役征派中的弊端。但後來富戶仍憑藉權勢而隱匿田產,貧窮之家則分厘必科。又,在承運漕糧的領運屯丁中,也有賣富差貧的積弊。按定製,運丁承運漕糧,如有虧缺,由運丁賠補。故在編審運丁之時,必須登明其田產地畝之數。每遇僉派運丁之時,也必須造報該運丁的財產數額。倘若運丁家境貧寒,僉運中遇有事故而虧缺漕糧時無力抵賠,照例不準僉派。因此常有屯衛員弁, 賣富差貧, 或將富戶放入民籍,使其逃避領運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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