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編權

改編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定,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 改編應該是改編者的創造性勞動,不是簡單的重複原作品的內容,而是在表現形式上有所創新,達到新的效果或新的創作目的。改編權可以由作者行使,也可以授權他人行使。改編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不改變作品原來類型而改編作品,如將長篇著作縮寫為簡本。

介紹

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是在不改變作品基本內容的情況下將作品由一種類型改編成另一種類型,如將小說改編成劇本。

改編者對改編作品享有著作權,但是其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損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權。

法律規定

作為著作財產權的重要內容,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 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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