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正教育令

對《教育令》的過分自由化和地方分權化的修正。 (2)將《教育令》規定的就學最低限度16個月改為3年; 1885年再次修改。

日本明治時期的教育法規。1880年12月頒布。
對《教育令》的過分自由化和地方分權化的修正。其特點是加強中央和地方政府對教育的干涉與督導。
主要內容:
(1)強調學齡兒童就學的強迫義務性,制止就學的放任自流;
(2)將《教育令》規定的就學最低限度16個月改為3年;
(3)加強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監督權,學校的設定或停辦需有地方官的批准;
(4)學務委員由民選改為地方官任命;
(5)取消政府補助金,強令地方設定國小和師範學校;
(6)關心發展實業學校,各府縣可根據本地情況設定中學校或專科學校、農學校、商業學校、職工學校等。
1885年再次修改。1886年《學校令》頒布後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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