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攀枝花市東區民政局是東區人民政府主管民政事務的行政部門。人民民眾為對象,以服務民眾生活,扶助弱勢群體,引導社會文明,穩固基層政權為工作重點。
最初的東區民政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對城鎮“三無”人員進行救災救濟;指導街道居委會建設;指導全區的婚姻登記管理和擁軍優屬工作。隨著民政職能的逐步擴大,民政工作緊緊圍繞攀枝花的經濟建設和改革、穩定、發展的大局,深化改革,創新機制,進行職能轉變,建立了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民政工作運行機制和管理體制,建市40年來,東區民政事業發生了巨大的變化。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編制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民政隊伍法制建設。
(二)負責管理區屬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監督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活動,查處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以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組織、指導全區擁軍優屬活動;負責管理全區優撫對象優待、撫恤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承辦革命烈士、因工傷亡人員的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復員退伍軍人、國家機關和民眾團體工作人員及參戰民兵、民工的評殘報批工作;承擔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和傷病殘退伍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有償轉移安置的審批工作。
(五)負責救災救濟工作,及時查災、核災、報災,指導災區生產自救;撥發救災款物,組織全區性救災捐贈活動,負責接收、分配區內外救災捐贈和上級主管部門分配的救災物資,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管理使用。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區關於農村五保供養政策和標準,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和敬老院建設工作。負責農村特困戶的救濟扶持工作。
(六)建立和完善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據市、區政府規定的標準,組織、指導實施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七)對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認定和巨觀管理,指導城鎮福利生產及技術改造,幫助落實國家和省、市、區對社會福利企業和殘疾人就業的扶持政策;組織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
(八)深入調查研究,向區委、區政府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貫徹實施居(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指導居(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加強居(村)民委員會的組織建設、制度建設;召開基層政權建設表彰會;負責居(村)民委員會幹部培訓。
(九)負責婚姻登記和婚姻、殯葬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貫徹婚姻登記管理和婚姻習俗改革有關法規和規章;負責全區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查處違法婚姻,管理婚姻、殯葬服務機構;妥善處理無名屍。
(十)貫徹有關收養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全區收養登記工作和轄區內棄嬰兒的處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盲流人員的遣送工作。
(十一)承辦行政區劃調整有關工作;承辦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鄉 (鎮)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本轄區區域界線勘定工作;承辦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調處工作,向區政府提出仲裁建議;指導村之間的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調處工作。
(十二)主管全區地名工作。承辦鄉(鎮)區劃名稱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報批工作,規範全區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組織地名調查,發布全區標準地名。
(十三)制定全區社區建設計畫和社區服務業發展計畫,協同有關職能部門抓好社區建設,指導街道(鎮)、居民委員會社區建設工作,幫助落實國家、省、市、區對社區服務業的優惠政策;出台社區服務業認證制度,對全區社區服務業進行認證。
(十四)負責民政事業費的管理使用工作。
(十五)承擔老齡工作管理職能。
(十六)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政務;負責局綜合性檔案的草擬和全區性民政會議的會務工作;負責局機關的文秘、政務信息工作、督查督辦、民政宣傳、目標管理、檔案、信訪、保衛、保密、衛生、綠化、計畫生育、後勤工作;協調局機關各科室和直屬單位的工作;負責編制全區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對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認定和巨觀管理,指導城鎮福利生產及技術改造,幫助落實國家和省、市、區對社會福利企業和殘疾人就業的扶持政策;組織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負責民政事業費的管理使用工作;承擔老齡工作管理職能;指導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導全區民政幹部職工隊伍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負責機關車輛的管理;
(二)優撫安置科(東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組織、指導全區擁軍優屬活動;負責管理全區優撫對象優待、撫恤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承辦革命烈士、因工傷亡人員的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復員退伍軍人、國家機關和民眾團體工作人員及參戰民兵、民工的評殘報批工作;承擔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和傷殘退伍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有償轉移安置的審批工作;負責管理區屬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監督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活動;查處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以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基層政權建設科(區劃地名辦公室)
深入調查研究,向區委、區政府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貫徹實施居(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指導居(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加強居(村)民委員會的組織建設、制度建設;負責居(村)民委員會幹部培訓;召開基層政權建設表彰會;制定全區社區建設計畫和社區服務業發展計畫,協同有關職能部門抓好社區建設,指導街道(鎮)、居民委員會因地制宜發展社區服務業,幫助落實國家、省、市、區對社區服務業的優惠政策;出台社區服務業認證制度,對全區社區服務業進行認證;承辦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鄉(鎮)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本轄區區域界線勘定工作;承辦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調處工作,向區政府提出仲裁建議;指導村之間的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調處工作;承辦鄉(鎮)區劃名稱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報批工作,規範全區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組織地名調查,發布全區標準地名。
(四)社會事務科
貫徹婚姻登記管理和婚姻習俗改革有關法規和規章;承擔全區婚姻登記工作,查處違法婚姻;管理婚姻、殯葬服務機構;協助有關單位妥善處理無名屍;貫徹有關收養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全區收養登記工作和轄區內棄嬰兒的處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盲流人員的遣送工作。
(五)救災救濟科(捐贈接收辦公室)
負責減災工作和社會救濟的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落實;指導東區社會救助中心工作;組織農村救災救濟工作,及時查災、核災和報災;指導災區生產自救;撥發救災款物,組織全區性救災捐贈活動;負責接收、分配區內外救災捐贈和上級主管部門分配的救災物資;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管理使用;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農村五保供養政策和標準;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和敬老院建設工作,負責農村特困戶的救濟扶持工作;建立和完善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據市、區政府規定的標準,組織、指導實施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審批下撥最低生活保障金;組織、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東區社會救助中心工作。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東區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科室負責人5名。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制1名。
其它事項
根據“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原區勞動局負責的老齡工作劃給區民政局後,其機構及人員編製成建制劃歸東區民政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