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比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風險監管指標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第十五條規定擔保比例為擔保風險敞口與資本總額之比。擔保風險敞口是指等同於貸款的授信業務和扣除保證金及質押的銀行存單、國債價值後的餘額。擔保比例計算不包括與貿易及交易相關的或有項目,如投標保函、履約保函等。財務公司擔保比例不得高於100%。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風險監管指標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第十五條規定擔保比例為擔保風險敞口與資本總額之比。擔保風險敞口是指等同於貸款的授信業務和扣除保證金及質押的銀行存單、國債價值後的餘額。擔保比例計算不包括與貿易及交易相關的或有項目,如投標保函、履約保函等。財務公司擔保比例不得高於100%。

擔保比例= (等同於貸款的授信業務-保證金-銀行存單-國債)/(核心一級資本餘額+其他一級資本餘額+二級資本餘額-貸款損失準備缺口餘額)×100%

各項墊款是指填報機構由於為非銀行機構承擔第三方責任,為受擔保的交易方違約行為而墊付的資金。包括承兌墊款、保函墊款和信用證墊款等。

[1.等同於貸款的授信業務]:包括一般負債擔保、遠期票據承兌和具承兌性質的背書。

[1.1承兌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並向填報機構申請,經填報機構承兌的匯票。

[1.2融資性保函]:是指以資金融通為目的,填報機構為契約關係一方當事人(擔保申請人),向契約關係的另一方當事人(擔保受益人)開立的,當擔保申請人出現違約時由填報機構承擔償還資金債務、還款擔保責任的保函(法律性文書)。

融資性保函包括:借款保函、融資租賃保函、透支保函、有價證券發行擔保、一年期以上的延期付款保函、以貨幣償還的補償貿易保函、銀行授信額度保函和融資性備用信用證等。

融資性備用信用證是指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定向開證行開具匯票,並隨附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義務的聲明或證明檔案即可得到開證行償付。保兌信用證也統計在此項目。

非銀行金融機構辦理的保證業務在此項目填報,保證業務指《擔保法》所列的保證擔保方式,即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1.3其他等同於貸款的授信業務]:是指未歸類在[1.1承兌匯票]、[1.2融資性保函]中的其他等同於貸款的授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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