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公路路政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由公路路政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由公路路政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公路兩側建築控制範圍的管理,適用於已建成和在建的公路。

(1996年8月23日撫順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6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專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以下統稱公路路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
第四條 市、縣、順城區交通局是同級人民政府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須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著裝,佩戴統一標誌,並持有效證件。公路路政管理巡查車應設定統一標誌。
第六條 在公路、公路用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房搭棚、擺攤設點、砌築圍牆、設定維修場或路障;
(二)傾倒垃圾、堆放物品、打場曬糧;
(三)設定電桿、變壓器及其他類似設施;
(四)採礦、取土、制坯、漚肥、種植作物、任意利用邊溝引水灌溉或排放污水;
(五)機動車在非指定路面上試剎車;
(六)違法設站、卡,收費及罰款;
(七)濫砍盜伐公路樹木;
(八)其他侵占、損壞、污染公路路產的行為。
第七條 禁止在公路和公路用地上進行集市貿易。已形成的占路集貿市場,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限期清除。
第八條 禁止在大、中型公路橋樑上、下游各200米範圍內採挖沙石、攔河築壩、傾倒垃圾、壓縮或擴寬河床、爆破作業。禁止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範圍內取土、採石、伐木。
在公路兩側開山、伐木、施工作業不得危及公路及公路設施的安全,不準堵塞公路邊溝或改變原有排水設施。
在公路兩側河道內修建攔河、擋水、排洪設施不得危及公路的安全。可能危及的,須事先徵求公路路政主管部門意見,並採取相應措施,保證公路安全。
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須經公路路政主管部門批准,影響交通的,還須徵得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所需修復、加固費用由行駛、建設單位或個人承擔。
(一)履帶車以及超載、超高、超寬、超長標準的車輛通過公路、橋涵、隧道的;
(二)建設鐵路、水利工程,鋪設管線或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挖掘、占(利)用公路路產的;
(三)在公路上設定交叉道口的。
特殊情況需要通過公路以及挖掘、占(利)用公路路產,無法事先辦理批准手續的,須在24小時內補辦。
第十條 在公路上進行施工作業須設立明顯警告標誌,夜間須懸掛警示紅燈。
施工作業影響車輛通行的,應當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並在前段路口設立標誌,指明行車方向。
第十一條 在公路兩側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或設施,其靠公路一側的邊緣與公路邊溝或坡腳線外緣的間距為:國道不少於20米,省道不少於15米,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
在前款建築控制範圍內,建造臨時建築物或設施的,須經公路路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到有關部門辦理臨時用地和建設手續。公路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
在村、鎮居住規劃區外,公路兩側距邊溝或坡腳線外緣國道20米至30米,省道15米至25米,縣道10米至20米,鄉道5米至15米範圍內,修建永久性建築物,須經公路路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到有關部門辦理用地和建設手續。
第十二條 在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公路兩側建築控制範圍內已形成的建築物不得在原地改建、擴建和重建。確需改建、擴建、重建的,須易址到公路建築控制範圍以外。
第十三條 在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公路兩側建築控制範圍內,未經公路路政主管部門同意,取得建設批准檔案進行建築物或設施建設的,其批准檔案無效,由公路路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恢復原狀,當事人的損失由批准部門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由公路路政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未造成公路路產損失的,責令限期移出,恢復原狀,並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公路路產損失的,責令限期拆除,修復路產,繳納賠償費,並處以賠償費5%以上20%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由公路路政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未造成公路路產損失的,給予警告,責令暫時停工,待完善防護措施後復工或限期遷出規定範圍,並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公路路產損失的,責令停工,繳納賠償費;情節嚴重的,並處以賠償費5%以上20%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由公路路政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行駛履帶車及超限運輸的,責令立即停駛,補辦有關手續,並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造成公路路產損壞的,限期繳納賠償費,並處以賠償費5%以上20%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挖掘、占(利)用公路路產及在公路上設定交叉道口的,責令停工,恢復原狀,並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造成路產損失的,責令停工、賠償損失,並處以賠償費5%以上20%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取得批准檔案進行建設以及違反第十二條規定已形成建築物在原地改建、擴建、重建的,由公路路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
第十八條 拒絕、阻礙公路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路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公路兩側建築控制範圍的管理,適用於已建成和在建的公路。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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