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
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161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撤銷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報經上級領導審查批准,然後寫出撤銷案件報告。檢察機關在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對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可以決定撤銷案件。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製作撤銷案件決定書。公安機關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寫出“撤銷案件通知書”,報送檢察機關。
撤銷案件決定書
公安機關對案件經過偵查,發現不應該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依法撤銷案件是製作的文書,稱為撤銷案件決定書。
結構、內容和寫作方法
該決定書系三聯填空式文書,由撤銷案件決定書正本 、副本和存根組成。
1. 撤銷案件決定書正本。該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⑴首部。包括文書標題和編號,寫法與一般的偵查文書基本相同。
⑵正文。包括下列兩項內容:①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及職業。對以上項目依次填寫,力求準確無誤,簡潔明了。②撤銷案件的案由、原因、依和決定事項,為一段天空式文字,行文為:“我局辦理的 案,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條之規定,決定撤銷此案。”填寫案由時應當同時寫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如“××搶劫”案;填寫原因應當根據當地法律規定,屬於何種情形,如因“沒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法律條款應針對撤銷案件的具體原因,填寫“十五”條或第“一百三十”條。
⑶尾部。加蓋公安局印,並註明年月日。該聯應當附卷備查,因此將撤銷案件決定書副本送達原案件犯罪嫌疑人,要讓其在該聯的下文空白處寫明“本決定書副本已收到”,並簽名,同時註明年月日。
2. 撤銷案件決定書副本。該聯有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各部分內容和寫作方法,與正文相同。該聯送達原案件犯罪嫌疑人,原案件嫌疑人死亡的交其家屬。該聯是犯罪嫌疑人被撤銷案件,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憑據。
3. 撤銷案件決定書存根。該聯由手部和正文組成。
⑴首部。文書標題及編號與正本相同,只在標題的下方有“(存根)”字樣。
⑵正文。依次填寫下列項目:案件名稱,案件編號,原案件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及職業撤銷案件的原因,批准人,批准時間,辦案單位,填發時間,填發人。以上項目填寫要準確、清楚,無遺漏項目。該聯是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憑證,應當保存備查。
範例
撤銷案件決定書
檢撤[××××]××號
犯罪嫌疑人×××(姓名)……(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一案,系……(案件來源),本院於×年×月×日立案偵查……(採取強制措施情況)。
現查明:犯罪嫌疑人×××(姓名)……(簡要敘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損害後果及不作有罪認定的理由)。
……(撤案理由: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沒有犯罪事實的,或者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和不是犯罪的;證據不足,不能證明犯罪事實系犯罪嫌疑人所為的等)。根據……(具體法律依據)不構成犯罪(或者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現決定撤銷此案。
年月日
檢察長:
(院印)
撤銷案件決定書製作說明
一、本文書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五條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製作。為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直接立案偵查案件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或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決定撤銷案件時使用。
二、本文書一式四份,一份存檢察卷,一份存檢察內卷,一份送達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一份送達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只送達原所在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