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指定交易

所謂(全面)指定交易制度,是指凡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市場從事證券交易的投資者,均應作為其委託、交易清算的代理機構,並將本人所屬的證券賬戶指定於該機構所屬席位號後方能進行交易的制度,上海證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於1998年4月1日起實行。投資者在辦理指定交易後,也可根據需要將自己指定交易所屬證券營業部予以變更。

主要程式

投資者撤銷的為:

1.“指定交易撤銷申請表”;

2.由證券營業部通過其場內交易員向上海證券交易所電腦主機申報撤銷指定交易的指令;

3.交易所電腦主機接收撤銷申報指令,當日收市後,由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出確認回報,該證券賬戶的

指定交易即失效。

而不能撤銷指定交易的情況有以下多種:

1.投資者當日已經有證券成交,尚未完成交易交收責任;

2.投資者當天已經辦理了委託,但未成交,且投資者未成交部分的委託尚未全部撤銷的;

3.投資者賬戶證券餘額有負數未能解決的;

4.投資者賬戶撤銷後造成券商總的證券餘額負數的;

5.尚處於新股認購期內的;

6.上證中央登記結算公司認為不能撤銷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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