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抗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如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在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在死刑覆核程式中,上級人民法院在覆核下級人民法院的死刑案件時,如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是適用法律有錯誤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上述撤銷原判,均由上級法院所決定,同發回重審聯繫。在審判監督程式中,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以及各級人民法院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決定提審、指令再審或者自行再審時,可先裁定撤銷原判,也可由進行再審、提審的人民法院或者本院另行組成的合議庭經再審後,在再審判決中撤銷原判,重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