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結構包括標題、案由、搜查的簡要情況。簽署四項。標題寫為“搜查筆錄”,標題右下方寫年、月、日。案由寫明公安局工作人員根據搜查證,在見證人見證下,對居住在何處的何人進行了人身、住處及其他有關方面的搜查。搜查情況項,簡要寫明在被搜查人的身體、住所等處搜出了什麼。住所搜查,應說明除搜查物品外,其他物品未動,未損壞任何物品。並寫明被搜查人對搜查的意見,筆錄附屬檔案《扣押物品清單》副本已交給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收執。結尾簽署依次由被搜查人、見證人、搜查人簽字,凡屬女性者要註明。
附屬檔案《扣押物品清單》,應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扣押物後,當場開列一式二份,寫明扣押物品名稱、規格、樣式、質量、數量以及發現地點、扣押日期,並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正本存入卷內,副本交給被搜查人或其家屬收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