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檢察機關頒發,公安機關使用的一種特殊證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一條和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茲派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_____人持此證對__________________進行搜查。
年 月 日
檢察長(印)
(院印)
被搜查人(家屬)__________________
宣告人________________
本證已於 年 月 日 時向我宣布。
第二聯使用後附卷
搜查證製作說明
一、本文書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條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製作。為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工作地點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時使用。製作時由檢察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人民檢察院印章。
二、進行搜查,應當向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屬出示搜查證,並由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屬簽名或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屬不在場,或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文書上註明。
三、本文書以搜查次數為單位製作。
四、本文書共二聯,第一聯統一保存備查,第二聯使用後附卷。
詳細說明
搜查令是人民法院對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對隱匿財產的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時使用的法律文書。
在執行中,人民法院對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被執行人,依法對其人身及其住所地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尋、查找的執行措施,稱為搜查。
人民法院採取搜查措施,應當由院長簽發搜查令,並且人民法院採取搜查措施,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已經屆滿;
第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第三,認為有隱匿財產的行為。
搜查人員在進行搜查之前,必須按規定著裝並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證件。
人民法院搜查時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搜查現場;搜查對象是公民的,應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以及基層組織派員到場;搜查對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有上級主管部門的,也應通知主管部門有關人員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搜查。
搜查婦女身體,應由女執行人員進行。 搜查中發現應當依法扣押的財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2款和第226條的規定辦理。
搜查應製作搜查筆錄,由搜查人員、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場人簽名或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在搜查筆錄中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