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30號
《揭陽市市區園林綠化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2月29日揭陽市人民政府第四屆4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代市長 陳東
二〇一二年一月七日
揭陽市市區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展城市綠化事業,加強城市環境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榕城區、東山區、揭陽經濟開發試驗區)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的綠化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發展改革、公安、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環衛、工商、經濟和信息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等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的建設和維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在城市建設中安排一定投資比例用於城市綠化;提高公眾綠化和環境意識,組織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加強城市綠化科學研究,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
第五條 在市區行政區域內所有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法履行植樹或其他綠化義務、愛護綠化及其配套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城市綠化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堅持改善生態環境與豐富城市景觀相結合的原則,充分利用和保護城市原有的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合理設定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等。
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居民利用庭院空地種植花草樹木,提倡發展垂直綠化、屋頂綠化、立體綠化。
第八條 市區建成區綠化覆蓋率不得低於35%,綠地率不得低於30%,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得低於8平方米。
第九條 市區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必須依照《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範》搞好綠化。主幹道綠化帶面積占道路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不得低於20%,次幹道綠化帶面積占道路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不得低於15%。
通過市區規劃區的高速公路、城市交通快速幹道兩側應當配置綠化,並滿足防護和景觀要求。
第十條 建設工程項目必須安排配套綠化用地,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工程項目用地面積的比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醫院等醫療衛生單位不得低於40%。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於40%,其他學校、機關、事業、團體等單位不得低於35%。
(三)賓館、商業、商住、體育場(館)等大型公共建築設施,建築面積在二萬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於35%;建築面積在二萬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於30%。
(四)居住區、居住小區、住宅組團不得低於30%,在舊城改造區的不得低於25%。其中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居住區不得低於1.5平方米,居住小區不得低於1平方米,住宅組團不得低於0.5平方米。
(五)工業企業、交通運輸站場和倉庫,不得低於20%。
(六)經環境保護部門鑑定屬於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單位和危險品倉庫,不得低於40%,並設定寬度不小於50米的防護林帶。
(七)其他建設工程項目不得低於25%。
第十一條 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的建設,應當以植物造景為主,適當配置園林建築和園林小品。植物配置要以喬木為主,灌木、花、草合理配置;園林綠化應以鄉土植物為主,積極引進適合在本地區生長發育的園林植物。
城市公園建設用地指標,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公園綠化用地面積應當占總用地面積的70%以上,遊覽、休憩、服務性的建築物面積不得超過總用地面積的5%。
居住區配套綠化用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種植面積,不得低於其綠地總面積的75%。
第十二條 城市生產綠地應當適應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的需要,其用地面積不得低於城市建成區面積的2%。
第十三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構)築物和管線的邊線應根據有關技術標準與樹木保持一定距離,保證栽植樹木的生長空間。
第十四條 城市綠化的規劃設計和施工,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城市園林綠化單位承擔。按規定應實行招標、投標的,必須實行招標投標。
第十五條 城市綠化規劃、城市各類綠地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城市公園、風景林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城市道路、鐵路沿線兩側、江河兩岸、湖泊水庫周圍等城市綠地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工程設計方案,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居住區、單位附屬綠地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工程設計方案,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在設計方案上加蓋“綠色圖章”,並出具書面意見後,送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城市各類綠地綠化工程施工監督和驗收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經批准的城市綠化規劃和城市各類綠地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工程設計方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設計方案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由市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園林綠化工程,工程竣工後,承建單位應承擔6個月的綠化養護期。綠化養護期滿,必須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單位管理。
第十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建、認養、認管等多種形式,建設和養護園林綠化。
第二十條 市區綠化建設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市人民政府投資的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榕城區人民政府、東山區管委會、揭陽經濟開發試驗區管委會投資的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由其指定的部門負責。
(三)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四)居住區、居住小區、住宅組團綠地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五)鐵路、公路防護綠化和經營性園林、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各單位的綠化建設應當進行監督檢查,並給予技術指導。
第二十一條 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用地達不到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標準的,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設單位應按所缺少的綠化用地面積交納綠化補償費。
綠化補償費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費標準執行,實行收支兩條線,交市財政部門統一管理,並按規劃專項用於易地綠化建設。
第二十二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開發住宅區項目的配套綠化建設資金,應在工程項目建設投資中統一安排,其比例應占工程項目土建投資的1%至5%。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並與建設工程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具備綠化條件的建設項目,半年內不能開工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簡易綠化。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區綠化的保護和管理,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市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園林綠化和16米以上(含16米)主次幹道的綠地,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榕城區人民政府、東山區管委會、揭陽經濟開發試驗區管委會建設的城市園林綠化和轄區內16米以下道路、內街巷的綠地由其指定的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居住小區、住宅組團內的綠化,屬居民私有綠地的綠化,由區內居民負責;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
(四)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和單位自建的防護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五)經營性園林、生產綠地等的綠化,由其經營單位負責。
(六)沿街單位和個人有保護門前綠化的責任。
(七)鐵路、公路沿線兩側、江河兩岸、水庫周圍等城市綠地,由法律、法規規定的主管部門負責。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管理責任單位和個人的綠地保護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城市綠地性質、破壞綠化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已占用的必須限期歸還,並恢復原有綠地的功能和形態。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必須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恢復綠地實際費用交納恢復綠化補償費。占用期滿後,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恢復綠地。臨時占用綠地造成相關設施損壞的,占用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共綠地內進行各種市政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維修,與園林綠化發生矛盾時,要事先徵求綠地管理單位的意見,相互協商處理。造成相關設施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綠地內設定與綠化無關的設施。
市區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內應當嚴格控制商業和服務經營設施,確需設點經營的,必須向綠地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後,方可在指定地點從事經營活動,並應遵守城市綠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規定。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影響城市綠化的,建設單位必須在設計和施工前制定保護措施,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施工。因施工活動而損害城市綠化的,施工單位必須負責恢復或賠償。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幹道綠化帶開設機動車出入口的,必須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向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審批。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同一建設工程項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設需要,砍伐、遷移城市樹木二百株以上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砍伐、遷移二十株(含二十株)以上二百株以下或胸徑八十厘米以上樹木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二十株以下的,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報批檔案的內容應當包括當地居民的意見和綠化專家評審論證結論。
經批准砍伐或遷移城市樹木,應當給樹木權屬單位或個人合理補償。
第二十九條 電力、交通運輸和電信等部門,因安全需要修剪、遷移、砍伐城市樹木的,應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由其組織具有城市園林綠化資質的單位實施,所需費用由申請單位支付,並按規定期限恢復原狀或補償損失。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緊急搶險救災確需修剪、遷移或砍伐樹木的,有關單位經本單位負責人同意,可先行實施,並及時報告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險情排除後5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補辦審批手續。
第三十條 市區各綠地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綠化管理制度,保持綠地整潔美觀、樹木花草繁茂、綠化設施完好。
第三十一條 城市樹木所有權及其收益,按照下列規定確認:
(一)由政府投資或公民在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內種植和管理的樹木,屬國家所有。
(二)經鑑定並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樹名木屬國家所有,收益歸其生存地的單位和個人所有。
(三)單位附屬綠地和單位自建的防護綠地內的樹木,屬該單位所有。
(四)由集體或個人投資經營生產的綠地內的樹木,屬集體或個人所有。
(五)居住區、居住小區、住宅組團綠地內的樹木,屬土地使用權人所有。
(六)由個人投資在自住、自建庭院內種植的樹木,屬個人所有。
第三十二條 在市區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堆放、焚燒物料;
(二)在樹木和公共設施上塗、寫、刻、畫和懸掛重物;
(三)攀、折、釘、栓樹木,採摘花草,踐踏地被,丟棄廢棄物;
(四)損壞綠化的娛樂活動;
(五)以樹承重、就樹搭建;
(六)採石取土、建墳;
(七)其他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按照規定收取的綠化補償費、恢復綠化補償、綠化賠償等費用,實行收支兩條線,列入城市園林綠化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並接受市物價、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照《城市綠化條例》、《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和有關法規、規章給予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破壞城市綠化設施或者拒絕、阻礙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毆打、謾罵、侮辱、圍攻依法執行公務的工作人員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月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