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概念
起訴書
人民檢察院決定起訴時,應製作起訴書。起訴書應明確記載:①被告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職業,曾否受過刑事處罰,被捕的年、月、日。②犯罪事實和證據,包括被告人犯罪的時間、地點、經過、手段、動機、目的、造成的危害,以及足以證明被告人犯罪的各種證據。③起訴的根據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觸犯的刑法條款、犯罪的性質、犯罪的責任、從輕從重處罰的條件。對於共同犯罪的案件,應當寫明被告人各自應負的罪責。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應將起訴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提交人民法院。
免予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對於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但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免予起訴。
免予起訴應製作免予起訴決定書。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查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①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犯罪事實並非被告人所為;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④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見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⑤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起訴應製作不起訴決定書。免予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並且將免予起訴決定書或不起訴決定書交給被告人及其所在單位。如果被告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提起公訴
制度
世界大部分國家的刑事訴訟都實行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制度。在日本,實行國家追訴主義,法院不受理自訴案件;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都要由檢察官起訴。聯邦德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公訴是檢察機關的職能。在南斯拉夫,追究犯罪、對犯罪者進行控訴是檢察機關的職責,檢察院是負責刑事案件起訴的國家機關。
在美國的刑事訴訟中,也實行檢察官起訴的制度,但《美國憲法修正案》第5條規定,非經大陪審團提出公訴,人民不受死罪或不名譽罪之宣告。不名譽罪實質上與重罪含義相同。因此,凡是聯邦法院審理的重罪案件,檢察官的起訴書必須經大陪審團審查決定,輕罪案件則由檢察官直接向法院起訴。在各州中,約有半數的州,重罪案件可以不通過大陪審團,而由檢察官直接向法院起訴。除死罪外,被告人可以放棄由大陪審團審查公訴的權利。大陪審團審查起訴,僅審查檢察官提出的證據。被告人沒有主動提出證據和出席大陪審庭的權利。經審查,如果大多數陪審官認為檢察官對被告人罪行的指控有根據,即由大陪審長簽字批准公訴書。
英國最早實行大陪審團審查起訴的制度,但於1933年將這一制度廢除。原則上,在英國任何公民對犯罪案件都可以起訴,實際上絕大部分刑事案件由警察部門起訴,有些犯罪案件必須先取得總檢察長或檢察官的批准,才能起訴。總檢察長和檢察官也負責某些重大案件的直接起訴。
在法國的刑事訴訟中,案件經過偵查,一律由檢察官制定起訴書起訴,並移送預審法官或抗訴法院起訴庭審查決定,交付法庭審判。
程式
人民檢察院經過對刑事案件進行全面審查之後,確認案件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提起公訴應具備的條件的,應當依照下列程式提起公訴:
(一)做出提起公訴決定,並製作起訴書
(二)將起訴書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等一併送交人民法院,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三)建議適用簡易程式
條件
提起公訴的條件可分為實體條件和程式條件,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我國刑事訴訟法的這一規定,與其他國家的規定較為一致,且符合公訴制度的一般法理。具體說來,公訴的法定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依法已經構成犯罪。
2、證據確實、充分。
3、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