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農田水利業務在中央屬水部或都水監,地方各級行政區一般都有專職或兼職官吏,如唐代一道往往設農田水利使兼職,明代各省設按察司副使或僉事管理屯田水利,清代則有專職或兼職的屯田水利道員。有重要農田水利工程的地方則設府州級官吏,如水利同知,或者設縣級官吏管理,如都江堰東漢設都水掾、都水長,蜀漢亦設堰官,下至清代專設水利同知,如芍陂,西漢時已設陂官。
除地方設官管理渠堰外,支渠、斗渠以下或較小灌區則多由民眾管理,如唐代涇渭流域的灌區有渠長、斗門長,後代有堰長等種種稱謂,都是民管職稱(不脫產)。
比較典型的是關中鄭白渠等的管理官吏。西漢末息夫躬曾“持節領護三輔都水”。唐代管理屬京兆尹,以京兆少尹一人負責。京兆少尹有時兼有“渠堰使”銜,如貞元四年(788年)“京兆少尹郭隆為渠堰使”,在涇陽設有衙署。貞元十六年(800年)“從東渭橋納給使徐班兼白渠、漕渠及升原、成國等渠堰使”。太和元年(827年)“京兆少尹韋文恪充渠堰使”。有時還有副職,如太和二年(828年)劉仁師為昭應縣令,“兼檢校水曹員外郎兼渠堰副使”。這是一種特置的官銜,表示重視。
五代周顯德五年(958年),“以工部郎中何幼沖為司勛郎中,充關西渠堰使”,也與唐代類似。北宋至道二年(996年),“著作佐郎孫冕總監三白渠”,並有常設官“ 提舉三白渠公事”管理三白渠及關中灌溉。金代常設“規措京兆府,耀州三白渠公事”管理灌溉並“點檢渠堰官”管理涇陽等縣渠堰。元初設“規措三白渠使”,後歸軍事屯田部門管理。明代設水利僉事屬陝西省。清雍正中設水利通判屬西安府,至乾隆末鄭白渠變為小規模的龍洞渠,改由各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