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究

拼音

tíjiū 

注音

ㄊㄧˊㄐㄧㄡ

引證解釋

提訊查究。《清會典事例·禮部·學校》:“有容令跪道投書稟見者,巡捕員役重究,該巡捕官不許代替,如違提究。”《“五四”愛國運動資料·上海罷市實錄》:“中西官得供,判李交一百元大洋,並保限半年內不再犯事,違則提究不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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