揀選佐雜

佐雜官制名。佐雜,是佐貳官及雜職官的總稱。此處主要是指地方州縣及河工等衙門的通判、州同、縣丞等副職官以及管理文簿、倉庫、刑獄等事務的雜職官。

官職的由來

官制名。佐雜,是佐貳官及雜職官的總稱。此處主要是指地方州縣及河工等衙門的通判、州同、縣丞等副職官以及管理文簿、倉庫、刑獄等事務的雜職官。清代的佐雜官,是根據各省及河工衙門奏請,由吏部統一從有關候選人員中選出,發往各省試用委用。

乾隆時期的標準

乾隆六年(1741) 奏準,凡各省奏請揀發效雜試用人員,由吏部將候補、捐納、議敘、即用、選用、恩拔副歲貢生考職等類人員及倉書、總吏、提牢、典吏等類人員內應行即用人員,奏請派員揀選發往。不準從貢、監、吏員考職者等人員內揀選。其河工、海塘等處奏請揀發效力人員,亦應先盡候補班人員及上述應行即用、選用人員揀發。如人數不夠,始準從貢、監、吏員考職人員內揀選。凡捐納職銜人員,無論各省或河工需人,均不準從中揀選。乾隆十五年議定,恩、拔、副、歲貢生考職、就職均限定於六年之後,方準從其中揀選,但河工揀選可不限年限。至乾隆三十八年,定議可從議敘年滿留館供事及禮部期滿儒士等人員內,揀選從九品、未入流二項人員,根據各省所請發往委用。到乾隆五十九年又定,不準從禮部期滿儒士及倉書中揀選各省所需佐雜。

道游標準

道光四年(1824)定製,佐雜等候選人員,例應在籍等候揀選分發,但應先期到吏部呈送候挑印結,在遇有各省請求揀發時,方準參加揀選,否則不準參與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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