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企業技能人才評價工作指導意見

為推進企業技能人才評價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6]15號)和《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22號)精神,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信息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辦公廳 關於印發《推進企業技能人才評價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人社廳發[2008]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行業組織、集團公司)勞動保障工作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6]15號)和《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22號)精神,充分發揮企業在高技能人才培養評價工作中的作用,推進企業技能人才評價工作,我部起草了《推進企業技能人才評價工作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貫徹落實,並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認識推進企業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的重要意義。企業技能人才評價既是職業技能鑑定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環節。推進企業技能人才評價工作,對於拓寬企業技能人才成長通道,調動廣大企業職工鑽研技術、提高技能水平的積極性,推動引導企業建立完善培訓、考核與使用相結合併與待遇相聯繫激勵機制,加快高技能人才培養,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各地、各部門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積極推進企業技能人才評價工作。

二、認真做好企業技能人才評價試點企業的推選工作。我部計畫先在全國選擇100家管理規範、技能人才密集且培養成效顯著、鑑定工作基礎好的國有大中型企業開展技能人才評價試點工作。各地、各行業分別選擇省(市)屬國有大中型企業和行業龍頭企業,指導開展技能人才評價試點工作。請各地、各行業結合實際,各選擇2至4家備選企業,並於2008年6月底前將備選企業名單報我部。我部對推薦的企業審核並公布名單後,企業即可組織實施技能人才評價試點工作。其中,我部在原來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對中央直屬國有大型企業跟蹤指導並提供相應的政策和技術支持。

三、精心組織企業技能人才評價工作。推進企業技能人才評價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2008年6月至2008年8月為準備階段,我部確定試點企業名單和職業(工種)範圍,各地、各行業指導企業制定實施方案並報我部備案。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為試點階段,各企業按照實施方案組織實施試點,並在此基礎上邊總結邊擴展。2009年10月至2009年12月為總結階段,總結交流試點經驗,全面推進企業技能人才評價工作。

附屬檔案:推進企業技能人才評價工作指導意見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

全文

一、指導思想

按照建立以職業能力為導向,以工作業績為重點,注重職業道德和職業知識水平的技能人才評價體系的總體要求,指導企業依據國家職業標準,結合企業生產(經營)實際,採用貼近生產需要、貼近崗位要求、貼近職工素質提高的考核方式,對職工技能水平進行客觀、科學、公正的評價,努力使企業技能人才結構更加合理,高技能人才更快成長,並帶動各等級技能勞動者隊伍的梯次發展。

二、工作要求

(一)工作原則。企業技能人才評價工作以職業能力建設為核心,以高技能人才評價為重點,堅持國家職業標準與生產崗位實際要求相銜接、職業能力考核與工作業績評定相聯繫、企業評價與社會認可相結合、屬地管理與行業指導相協調的原則。

(二)評價範圍及對象。企業技能人才評價包括技師、高級技師考評和初級、中級、高級技能鑑定,重點是高級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職業(工種)範圍主要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範圍內(不包括全國統考職業),企業生產一線的主體技術性的職業(工種)。其中未頒布國家職業標準屬企業特殊性的職業(工種),經我部批准,可納入評價範圍。評價對象為與企業簽訂勞動契約的職工。

(三)試點企業的選擇。企業技能人才評價工作採取先試點,在總結經驗基礎上逐步推廣的方式。試點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企業領導重視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工作;按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並為評價工作提供相應經費保障;具有相應的考評機構和專(兼)職管理人員、考評人員;具備與考評職業(工種)相適應的考核場地、設備及檢測手段等。

三、評價方式和內容

企業技能人才評價要以職業能力考核和工作業績評定為重點,同時注重職業道德評價和理論知識考試。

(一)職業能力考核。重點考核技能人員執行操作規程、解決生產問題和完成工作任務等方面的實際工作能力。可結合試點企業生產(經營)實際,在工作現場、生產過程中,採取典型工件加工、作業項目評定、現場答辯、情景模擬等方式進行考核。由試點企業向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提出申請,從國家題庫中抽取相應職業(工種)的實際操作試題,並可結合崗位實際對試題內容進行調整;尚未開發國家題庫的,由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與試點企業組織專家依據國家職業標準,結合崗位實際要求共同命制。

(二)工作業績評定。重點評定技能人員在工作中取得的業績和成果,以及工作效率和完成產品質量的情況。技師、高級技師還包括完成的主要工作項目、現場解決技術問題情況,技術改造和革新等方面情況,以及傳授技藝培養指導徒弟等方面的成績。工作業績成果材料應在企業內進行公示。

(三)職業道德評價。重點評價技能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工作責任心和積極性、崗位之間團結協作的能力,可採用上級評價和班組評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四)理論知識考試。重點考核本職業及本崗位相關的必備職業知識。由試點企業會同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組織實施。理論試題可從國家題庫中抽題組卷,對不符合企業實際的試題可按要求進行適當調整;尚未開發國家題庫的,由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與試點企業組織專家依據國家職業標準,按照《職業技能鑑定命題技術標準(試行)》要求共同命制。考試方式以閉卷筆試為主。

職業能力考核、工作業績評定、職業道德評價和理論知識考試均實行百分制,成績全部達到60分及以上者為合格。各地、各行業可根據企業的生產特點,提高標準或對四個模組設定權數確定合格標準。可對少數職業能力考核成績和工作業績評定結果特別優異者採取直接認定方式。對掌握高超技能,並在國家級、省級技能競賽中獲得主要名次的優秀人才,可破格或越級參加技師、高級技師考評。

四、組織實施

企業技能人才評價具體工作由試點企業負責組織實施。試點企業應成立技能人員考核工作委員會(或依託現有的考核鑑定組織)。主要負責制定企業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等制度;制定企業技能人才評價實施方案和工作細則;審定專業考評組成員;審定考核合格人選等。考核委員會成員由企業和鑑定機構負責同志、高級考評員、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考核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和專業考評組。

地方勞動保障部門和行業有關部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要創新工作方式,轉變工作作風,深入企業現場,研究技能人才評價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提供政策支持和工作指導。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負責技術支持、業務指導和質量監督等工作,幫助和指導企業制定符合企業生產實際的企業技能人才評價方案。

五、質量督導

試點企業要制定和完善企業技能人才評價考評規章、制度,嚴格企業技能人才評價工作流程。考評人員的培訓、派遣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和行業有關部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要嚴格考務管理、規範考核流程,並派遣質量督導人員對評價工作進行督導,評審結果必須由考評人員和督導人員共同簽字。建立年檢和退出機制,對企業年度考評計畫、相關工作機制執行情況和資金落實情況、考評工作質量等進行年度審查評估。

六、激勵保障機制

試點企業應建立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待遇相結合的激勵機制,完善技能人才的激勵辦法和優秀高技能人才的特殊獎勵政策,在薪酬、福利、培訓等方面向關鍵技術崗位的高技能人才傾斜。完善技師聘任辦法,充分發揮技師、高級技師在關鍵技能崗位的作用,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帶頭人制度。有條件的地方可從高技能人才專項經費和統籌的職工教育經費中提取相應的費用,按企業技能人才評價人數給予相應補貼。要在企業中樹立一批高技能人才的先進典型,營造有利於高技能人才成長的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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