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目:探礦權註銷
英文:nullification of exploration rights
釋文:又稱勘查許可證註銷(nullification of mineral exploration licence)。依法定事由,經探礦權人申請、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探礦權人放棄探礦權,註銷勘查許可證的過程。探礦權註銷是導致探礦權終止的一種形式,終止後的探礦權不再存在,歸於消滅。引起探礦權註銷的事由有:①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滿,探礦權人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或者申請探礦權保留的;②因故需要撤銷勘查項目的;③發現可供開採的礦產資源而申請採礦權的;④申請探礦權其他變更的。發生上述事由,探礦權人必須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探礦權註銷申請材料
(一)註銷申請登記書,一式三份(可在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省國土資源廳網站下載或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國土資源廳視窗領取);
(二)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原件;
(三)勘查項目完成報告或終止報告,一式三份;
(四)地質勘查成果報告及附屬檔案,一式一份;
(五)匯交地質資料憑證複印件,一式一份;
(六)勘查工作資金投入情況報表,一式三份;
(七)企業營業執照、自然人身份證驗證後的複印件,申請人為法人單位的必須出具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的複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一式三份。
如委託他人辦理的,須由單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權委託書、委託人(單位為法定代表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自然人授權的,授權委託書還需由公證機關進行公證。授權委託書要寫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除授權辦理具體事務外,還包括是否代為簽收文書、變更或撤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