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訪權

以往學界對記者“採訪權”的闡釋:法律應該保護記者的採訪權不受侵犯。根據2005年頒布的《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新聞網站和商業網站都只能登載或轉載時政類新聞信息,即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導、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吉安的報導、評論。

採訪權定義

一是:“採訪權指新聞工作者在法律不禁止的情況下在任何公共空間蒐集新聞信息並自主選擇記錄方式的權利,或新聞工作者有權要求法律規定有義務公布信息的採訪對象提供真實、準確和全面的相關信息,不受他方外力非法地阻止和侵犯,媒體及記者的財產權、人格權受法律保護。”
二是:“採訪權是以記者向大眾傳播新聞為目的,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由選擇採訪對象和採訪方式進行自主調查,獲取新聞事實材料的權利。”
三是:“所謂記者的採訪權,指記者對重大事件和社會上發生的事件的知情權、報導權和人身權。”
三個定義各有側重,但都強調了採訪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不受他方外力非法阻止和侵犯”、“自由選擇採訪對象和採訪方式”的特點,尤其是在近幾年屢屢出現記者採訪被打事件的背景下,新聞學者和記者更多提出社會各界要依法保護記者“人身權”,也就是保護記者的“採訪權”。
採訪權與個人的人身權利的衝突,每個人都有獨立的人格權利,都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和如何向社會公開顯示自己的行為和形象,包括自主決定是否被拍攝、錄音,並向社會公開。因此在使用拍攝、錄音這樣的信息收集段時,要根據針對性、活動性質、公共利益的需要等,區別對待。

網路媒體採訪權

根據2005年頒布的《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新聞網站和商業網站都只能登載或轉載時政類新聞信息,即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導、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吉安的報導、評論。換言之,網路媒體沒有新聞採訪權,不能進行直接的新聞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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