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的重要語言政策分別是:
1956年禁止各級學校使用方言,違者罰一塊錢並掛“狗牌”。
1957年限制《教會公報》使用台語的羅馬拼音。
1959年起,停止申設民營電台,公營和黨營者占95%以上的頻道。
1963年行政院頒布“廣播及電視無線電台節目輔導原則”,規定“播音語言應以國語為主,方言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1964年政府通令機關學校“辦公時間,必須一率使用國語”。
1972年教育部函令電視台“閩南語節目每天每台不得超過一小時”。
1975年沒收羅馬字版的《台語聖經》。
1976年行政院公布“廣播電視法”,規定“播音語言應以國語為主,方言應逐年減少”。
最嚴格的時期是國民黨治台第十三年,即一九五六年,教育廳下令在校禁說台語,並組糾察隊,叫學生互相監視,說台語的學生被施以體罰、罰錢、或“掛狗牌”的侮辱。學生一但發現說台語,同學可以舉報,被舉報者先要被罰一元,然後掛狗牌到操場跳青蛙跳。那個年代,一碗陽春麵二元,頂著六月大太陽在田裡拔一籮筐的花生八元,一元對一個小學生來說很大。另外規定公務機關、公營事業只做國語服務